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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被逼下海接客「摩鐵激戰陌生男」惡男友挨告判決曝

EBC 東森新聞

更新於 03月16日05:23 • 發布於 03月16日05:23

桃園一名男子小明(化名)在與少女交往後,不僅沒有給予呵護,反而利用這段關係,媒介少女前往旅館進行有對價的性交易。即便男子在庭上喊冤稱雙方是情侶關係,但法律紅線不容踐踏,桃園地方法院日前針對此案做出判決。

男友竟成性交易「經紀人」

根據判決書顯示,被告小明於民國113年底,透過社群媒體IG認識了年僅17歲的B女。兩人在結識後迅速發展成為男女朋友關係。小明在明知B女仍是未成年少年的情況下,竟基於媒介性交易的犯意,分別於113年12月28日及30日,安排B女在桃園市某旅館內與不特定人士進行價格為1萬1,000元至1萬2,500元不等的性交易。

案經新竹警方偵辦移送,小明於審理期間對犯行坦承不諱,並向法官供稱與B女是情侶,B女的生活費多由他處理。雖然檢察官起訴時曾懷疑小明是否涉及「營利」意圖,但因缺乏直接證據顯示小明有從中抽取佣金,法院最終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一般媒介罪論處。

法官痛批侵害兒少人格

法官在判決理由中嚴正指出,小明與B女身為男女朋友,明明知道對方心智尚未成熟、對性的自主判斷力不足,卻利用這份信任媒介其進行性交易,嚴重影響青少年的身心健全及人格發展。雖然小明在訴訟過程中表現出悔意,並與B女的法定代理人達成調解。然而,法院查出,小明在當庭給付新台幣3萬元後,後續便未再遵期履行調解筆錄規定的義務。這項「半途而廢」的賠償態度,也成為法官考量刑度的關鍵因素之一。

合併判處有期徒刑13個月

桃園地方法院審酌小明年紀輕輕、從事物流工作且須撫養妹妹的家庭狀況,加上其在審理中表現出配合的態度,最終裁定小明犯下「媒介使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行為罪」。雖然本案行為亦涉及《人口販運防制法》,但因該法無特定罰則,故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2條第1項規定,判處小明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全案仍可提起上訴。這起判決也再次提醒社會大眾,保護未成年人遠離性剝削是社會共識,任何以愛為名的傷害,都將面臨法律的嚴厲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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