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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恐怖準後母!球棒打手刀割腿虐待6歲童 僥倖逃過「剴剴條款」

ETtoday新聞雲

更新於 11月15日02:10 • 發布於 11月15日01:26

記者許權毅/台中報導

台中市今年1月發生虐童案,一名李女照顧林姓男友與另女所生的6歲兒童,竟持鐵製球棒毆打林童,甚至用美工刀割手臂、扯髮,還把孩子眼睛打成熊貓眼。檢方近日偵結依害幼童發育等罪起訴李女,本案因事發時間點在《剴剴條款》前,而不適用加重其刑二分之一的新規定。

檢警追查,李女為一名林男的女友,早在2018年,林男曾與一名女子生下林童,直到去年10月,林男與李女交往同居,李女開始接手照顧林童,一家人居住在台中市太平區,李女也是林童主要照顧者。

不料,李女在照顧期間卻施虐,先拿鐵製棒球棍毆打林童腳背、手背以及肩膀,又拿美工刀割傷林童左手手臂,並出拳毆打孩子眼睛,或是扯髮、衣架毆打,導致孩子身心嚴重受傷受創。

今年1月15日,林家人發現此事報警,馬上將孩子送至醫院檢查治療,發現林童受有頭部、下背挫傷、右腳挫傷伴隨腫脹、雙眼黑眼圈、左眼周瘀傷、左眼結膜下出血、右眼瘀傷等傷害,立即由檢警介入偵辦。

林童說,曾經被李女拿打火機燒腳底、後背,不過檢方仔細追查後,並未發現有燙傷痕跡,也無積極事證可證明此事,難以認定此犯行。

李女則坦承,有打過孩子臉頰到瘀青,並且持「不求人」按摩器具打林童手腳,但否認其餘虐童行為。李女辯稱,孩子眼睛傷勢是自己跌倒撞到桌子,手部割傷是自己使用剪刀剪餅乾造成,頭髮稀疏也是「不洗澡」導致落髮,至於有燙傷,可能是自己拿打火機玩,看到不會制止。

中檢認定,李女所犯是修正前刑法第286條第1項、第5項之妨害幼童發育罪、兒少法以及故意對兒童傷害罪。

也就是說,本案不適用《剴剴條款》,無法依對未滿7歲兒童犯案,加重其刑二分之一。主因在本案事發點在今年1月,刑法286條在今年8月修正施行,依「從舊從輕」原則,舊法對李女較有利,依法應以舊規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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