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更新您的瀏覽器

您使用的瀏覽器版本較舊,已不再受支援。建議您更新瀏覽器版本,以獲得最佳使用體驗。

國內

憲法法庭115年首件判決 3名大法官仍拒絕評議

中央通訊社

發布於 01月02日09:17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2日電)憲法法庭今天做出115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辯護人得為被告聲請撤銷或變更羈押處分,本判決由審判長大法官謝銘洋、大法官呂太郎、蔡彩貞、陳忠五、尤伯祥參與評議,另3名大法官拒絕參與評議。

憲法法庭今天做出115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關於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關於羈押之處分,被告之辯護人,除與被告明示意思相反外,得為被告之利益而聲請法院撤銷或變更。另外,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9號刑事裁定牴觸憲法,應予廢棄,並發回屏東地方法院。

憲法法庭在判決提到,本件因有3名大法官拒絕參與評議,若將3人計入現有總額,憲法法庭即無法就本件作成判決,既影響大法官行使憲法所賦予的憲法解釋權,亦妨礙聲請人受憲法保障的訴訟權,殊非憲法所許。所以依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意旨,將持續拒絕參與本件評議的3名大法官,由現有總額中扣除。

憲法法庭表示,憲法訴訟法雖未就大法官拒絕參與評議及評決時,應如何計算「現有總額」有所規定,然而,凡行使司法裁判權的人員,均有參與評議,以求作成評決的義務,縱使是關於審判法院自身組織是否合法、有無審判權、有無管轄權的事項有所爭議時,亦須經評議以為決定。

憲法法庭指出,大法官拒絕參與評議,可能導致該案件無法評議及評決的困境,與大法官依法迴避,並無不同。尤其大法官拒絕評議,本即表明其無意就該案件表達任何意見,與大法官請求自行迴避亦無差異。從而,參照憲訴法第12條規定,與大法官依法迴避為相同處理,不計入現有總額人數的計算,符合憲法大法官行使職權不應中斷的意旨。

憲法法庭認為,大法官本有參與評議的義務,即使所採見解並非多數見解,亦僅得提出不同意見,不能藉拒絕參與評議阻止合議庭作成評決。如果認為大法官拒絕評議,仍須將之計入現有總額人數,導致憲法法庭無法進行評議或作成評決,無異承認拒絕評議的行為,可更容易達到阻止程序進行的目的,完全欠缺合理性。(編輯:張銘坤)1150102

查看原始文章

更多國內相關文章

01

標示政策挨轟!軍方:公開資訊無須逐段標示

NOWNEWS今日新聞
02

獨家/百歲人瑞娶6旬看護 家屬氣炸怎會讓他們輕易登記

民視新聞網
03

獨家/走私50億海洛英大毒梟 竹聯「豆漿」林秉豐保外就醫癌逝榮總

三立新聞網
04

王大陸找警查個資⋯偵查前隊長出庭脫口「我查的」 律師氣到跳腳摔紙筆

鏡報
05

獨/上山撿食「百香果」昏厥倒地 6旬男癱軟險喪命

TVBS
06

飛官辛柏毅失聯 小姨子問神淚曝:他卡在8千呎水裡撞到頭、手被纏住......

自由電子報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