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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都說京華城案合法?檢察官狂秀12證人打臉柯文哲

太報

更新於 2025年12月15日10:05 • 發布於 2025年12月15日10:05 • 白廷奕
柯文哲涉及京華城案,開庭經常提到「所有公務員都說本案合法」,但檢方今天條列證人證詞反擊。李政龍攝

台北地院審理京華城案,今(12/15)日由檢方進行論告。檢察官批評,京華城喪失樓地板面積保障後,就繞道透過《都市計畫法》第24條申請容積獎勵,明明不是都更案件,卻引用都更容獎項目,不僅欠缺法律依據,也違背平等原則。檢方也駁斥柯文哲「所有公務員都說合法」的說法,條列12證人,點明他們共同的擔憂,就是京華城案不符通案原則,「沒人敢說合法適當。」

京華城案今日進行言詞辯論,由檢方先論告一天半,再依序由第一組被告進行答辯,預計明日下午才會輪到柯文哲發言。檢察官廖彥鈞上午花費近2個半小時,針對京華城案圖利部分先行論告,他開場就引用喬治.歐威爾《動物農莊》名句;「所有動物一律平等,但有些動物比其他動物更平等」,指出京華城就是比其他案件更平等的例子。

違背確定判決,繞道取得額外容積

廖彥鈞點明,本案爭議起源在於京華城原已取得工業大樓建照,因此北市府1991年公告都市計畫時,特別保障原建照允建的「樓地板面積120,284.39平方公尺」。但京華城購物中心完工後,北市府認定已保障完成,遂於2018年公告都市計畫刪除相關文字。威京提起訴訟請求回復樓地板面積,但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任何人都可以對法律表示意見,但最終能夠解釋法令的只有法院。」廖彥鈞指出,京華城提告時還特別聲明容積率應為678.91%,但行政法院判決認定該樓地板面積是一次性保障,北市府嗣後刪除不違反信賴保護原則。京華城原本提起上訴,卻自行撤回讓案件確定,原因就是已透過本案細部計畫實現訴求。

廖彥鈞直指,本案細部計畫從方案一到方案三,都在訴求回復樓地板面積,最後通過的方案四則依《都市計畫法》第24條申請容積獎勵,讓容積率從560%躍昇為672%,與其訴求的678.91%相近,可見本件細部計畫案「本質上就是120,284的變形。」廖彥鈞認為,這也是為何,沈慶京開庭始終堅持樓地板面積不應被沒收,因為對他來說,「這兩者本身是一樣的。」

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開庭經常抗議北市府不應沒收京華城「樓地板面積120,284平方公尺」保障。李政龍攝

申請容獎於法無據、有欠公平

「容積率白話來講,就是房子可以蓋多少坪,涉及公共資源分配。」廖彥鈞說明,容積獎勵給予建物額外容積是重大授益處分,必須有法令依據;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是「法規命令」,可以訂定容獎規定,但《都市計畫法》第24條變更細部計畫只是「行政處分」,若沒有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或其他法令授權不可給予容獎。

「辯方一直主張細部計畫要有彈性,我也同意,因為所有行政行為都要有彈性,但都必須在法令範圍內。」廖彥鈞以低收入戶補助為例:如果有一定財產的人,政府沒有法律依據卻剝奪他的財產,大家一定覺得有問題。但如果月收入100萬的人,政府沒有法律授權,卻讓他比照低收入戶領取補助,也是違法。他指出,本案不是都更案件卻比照都更申請容獎,違背法律保留原則。

廖彥鈞也逐一擊破辯方提出的7項案例,表示文華東方、南港輪胎工廠案、南港工業區案、亞灣案、臺北好好看、臺南紡織案、臺南市中西區案,全都有申請容積獎勵的依據,只有京華城案沒有。「像是文華東方案,辯方主張99年細部計畫創設獎勵公式,但92年通盤檢討計畫就已把該公式訂進去,也有詳盡說明訂定公式的理由。」

廖彥鈞指出,一般建物取得鑽石級綠建築標章沒有容積獎勵,因為這是提升建物本身價值,或是建商應盡義務,或取得不難,都更案件是為了鼓勵都市更新才特別給予。他也點明,「為什麼其他非都更地區不能依照這些條件取得容積獎勵,只有京華城?」廖彥鈞認為,本案欠缺一體適用的法令依據,在個案中獨創「特定人」可以享有的「特殊利益」,就是圖利。

現任高雄市副市長林欽榮主張給予容獎都必須有法律授權,辯方經常拿他任內經手「亞灣案」進行攻擊。資料照。施書瑜攝

公務員都說合法?檢列12證人打臉

「辯方也一直抗辯,所有的公務員都說本案合法。但檢察官要強調的是,申請合法不等於結果合法。」廖彥鈞指出,京華城固然可以依照《都市計畫法》第24條申請變更細部計畫,但如果都發局審查、都委會審議的過程違背法令,仍然可能會構成圖利。他認為,辯護律師的主張無非是認為,只要開過會、跑過公文就合法,但「哪個行政行為沒有開過會、跑過公文?」

廖彥鈞也問,公務員真的都認為合法嗎?隨即列出與本案相關的12名公務員,指出林欽榮主張細部計畫不可以創設容獎;林洲民認為不是都更不能用都更容獎;劉秀玲、顏邦睿、黃書宣認為參考都更容獎項目不合理;邵琇珮、蔡立睿、林芝羽、胡方瓊、郭泰祺、李得全、陳志銘都承認本案沒有前例,且沒有以通案處理,以個案變更給予容獎,有公平性的問題。

廖彥鈞強調,雖然許多公務員都肯認,依照《都市計畫法》第24條申請個案變更是當事人的權利,但沒有人敢說本案審議結果是合法適當。反而,所有的公務員都在擔心「通案性」問題,「這件如果准了,之後其他案例可以比照辦理嗎?如果非都更地區都來請求都更容獎,該怎麼辦?」廖彥鈞認為,公務員的擔憂正好印證本案三大違法,即違反「法律保留」、「違法準用都更」、「違反平等原則」。

前北市府秘書長陳志銘日前出庭作證,主張細部計畫應有訂容獎的彈性,但也坦承京華城是個案。資料照。廖瑞祥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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