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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房連冰箱、抽油煙機一起送能列成本減稅嗎?國稅局教你判斷準則

經濟日報

更新於 09月15日04:06 • 發布於 09月15日03:19
經濟日報

賣房時把冷氣、冰箱、洗衣機等家電一起留給買方,這些家電當初花的錢,可別直接拿來當成賣房成本扣除。高雄國稅局提醒,家電屬於可以拆卸、搬走的動產,並非房屋本身,即使隨屋附贈給買方,原則上也不能列入房地交易成本,日前就有民眾將20萬元家電費列入成本,遭國稅局剔除後補稅4萬元。

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房屋、土地,無論適用房地合一稅,或是舊制房屋財產交易所得,在計算交易所得時,雖然可以減除符合規定的取得成本,以及因取得、改良、移轉所支付的相關費用,但不是所有花在房子裡的錢都能扣除。

依規定,房屋取得後所支出的增置、改良或修繕費用,必須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且不是在2年內就會耗竭,同時要有相關證明文件,才能計入成本。

實務上,常有民眾把冰箱、洗衣機、電視、冷氣、美術燈及抽油煙機等支出列入成本。不過國稅局指出,這些家電、廚房用品可以獨立於房屋存在,並非不能拆卸、搬遷的固定物,也不屬於增加房屋本身價值或效能的支出,因此不能當成房地交易成本扣除。

舉例來說,大仁(化名)在2024年6月出售一筆2016年9月取得的房地,適用20%房地合一稅率,原本申報課稅所得462萬元,應納稅額92.4萬元。

不過,國稅局查核後發現,大仁申報的成本中,包含20萬元隨屋附贈給買方的家電用品。由於這些家電屬於可以移動的動產,不屬於房地交易相關必要成本,因此遭到剔除。

少了20萬元成本可以扣除後,大仁的課稅所得從462萬元增加至482萬元,應納稅額也從92.4萬元提高至96.4萬元,最後遭補稅4萬元。大仁不服申請復查,但國稅局審理後仍維持原補稅金額。

國稅局也提醒,即使出售的是適用舊制財產交易所得的房屋,結果也一樣。隨屋附贈的家電用品,若不符合取得、改良及移轉房屋所支付的必要費用,仍不能拿來減除所得,申報時若自行列入成本,日後遭查核仍可能被剔除並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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