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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曾犯詐防條例有罪確定不得參選總統副總統

中央廣播電臺

更新於 4小時前 • 發布於 7小時前 • 趙婉淳

立法院今天(4日)三讀修正通過《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26條條文,增訂曾犯《詐欺犯罪防制條例》之罪,並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現行《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26條條文明定,曾犯內亂外患罪、貪污罪,或者曾違反《國家安全法》、《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經有罪判決確定者,不得登記參選總統、副總統。

國民黨立委翁曉玲認為,鑑於總統為國家元首,地位崇隆,肩負國家大政與人民付託,其人格廉潔與誠信標準,自應較一般人民更高,對其候選人也應有相同要求。若曾犯重大詐欺犯罪經判決確定,若仍允許其參選國家最高公職,顯不符民主政治對公職人員誠信與廉潔要求。

翁曉玲因此提案修正《總統副總統選罷法》,針對嚴重危害社會的《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重大詐欺犯罪,明確納入不得參選的規範。此外,現行曾犯內亂外患罪等以外罪刑,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翁曉玲也提案增訂「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內政部在草案初審時表示,2023年6月9日修正公布的《總統副總統選罷法》及《公職選罷法》第26條第6款已明定,曾犯《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者為候選人消極資格,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是在2024年7月31日公布施行,該條例並將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者加重其刑責。

內政部指出,基於候選人資格公平性考量,立法院若具修法共識,內政部原則尊重。中選會也說,為避免適用爭議,以明文規定的修法方向,應屬可行。

至於排除受緩刑宣告者不得參選的限制,內政部則說,宜審慎考量是否與貫徹清廉參選的立法意旨相符。

朝野經討論後,決議按照民進黨立委李柏毅所提修正動議通過,並於今天順利完成三讀。立法院副院長江啟臣宣讀審查結果:『決議,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26條條文修正通過。』

修法後,曾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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