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侶加盟韓式滷味鬧翻 男怒討80萬本金、薪資法官不挺
黃男與周女原是情侶,2023年攜手加盟某連鎖韓式滷味,在新竹縣新豐鄉開店,未料開幕數月就因經營理念不合拆夥。黃男主張自己投入74萬元,退夥後連同薪資、代墊款等應拿回80萬6904元,提告向昔日女友討錢,新竹地院認定店內資產連青創貸款都不夠還,判黃男敗訴。
判決書指出,兩人2023年決定共同創業,同年11月與品牌方簽訂加盟契約,加盟金100萬元,另承租新豐店面,2024年1月27日開幕。因營運需要,兩人另申請80萬元青年創業貸款,由有薪轉紀錄的周女擔任商號負責人及申貸人,黃男擔任連帶保證人。
黃男主張,他實際出資74萬元、周女出資38萬元,店面每月淨收入超過10萬元。雙方後來因經營理念爭執,2024年9月5日由他退夥、周女接手。他自行結算認為,當時店內資產逾165萬元,扣除貸款等負債後仍有104萬餘元淨值,依出資比例應取回69萬餘元;加上薪資、代墊款及代繳青創貸款5萬9528元,共向周女求償80萬6904元。
周女則稱,雙方合夥契約約定各出資10萬元、損益平均分攤,80萬元青創貸款也是共同經營產生的債務。店面後來因長期虧損結束營業,100萬元加盟金依約不能退,10萬元履約保證金也因提前結束加盟遭沒收,設備二手價值有限,根本沒有黃男所稱的百萬元淨值。
法官調查,合夥契約明載兩人各出資10萬元,因此認定損益各負擔二分之一。黃男退夥時,可確認的現金及外送平台應收款僅42萬2029元,退租後取回押金6萬500元,設備價值則不明,已不足清償青創貸款本息,沒有剩餘合夥財產可以返還。
法官認為,80萬元青創貸款是在黃男退夥前為共同經營所借,屬兩人的合夥債務,黃男本來就須負擔一半,因此其代繳5萬9528元,不能認定周女獲有不當利益。
新竹地院認定黃男無法證明退夥時仍有合夥財產可分配,也無法證明周女應返還代繳貸款,駁回黃男全部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