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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美濃大峽谷條款」!盜採砂石營利可關5年 致死傷最重罰1億

鏡報

更新於 14小時前 • 發布於 14小時前 • 鏡報 袁維駿
高雄美濃大峽谷2025年發生大規模盜採案,遭盜採的地區遭到回填超過14萬噸的廢棄物。(資料照片)

立法院會今天(21日)三讀通過《土石採取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定未經許可採取土石者,最高罰鍰可處新台幣2500萬元,意圖營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0萬元以下罰金;致人於死傷者,最高處無期徒刑,得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

高雄美濃大峽谷2025年發生盜採案,行政院會今年5月7日拍板通過《土石採取法》修正草案。立法院會今日三讀通過,未經許可採取土石者,處新台幣100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行為人使用之載運車輛或其他機械設備,應限期完成整復場址及清除設施,屆期未完成者,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

三讀條文明定,未經許可採取土石情形者意圖營利,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000萬元以下罰金;若致釀成災害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6000萬元以下罰金;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8000萬元以下罰金。

三讀條文指出,有下列四項情形之一者,處新台幣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第1,土石採取人未依規定申報採取及銷售數量者;第2,土石採取場負責人未依規定開具出貨三聯單,或其記載內容與實際裝載者不符者;第3、運送人未依規定隨車攜帶出貨三聯單者。第4,土石採取場負責人未依規定,將土石裝載於專用車輛或專用車廂外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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