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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岸風電第三期契約上路,保底收購價定為每度 2.29 元

科技新報

更新於 1天前 • 發布於 1天前

經濟部能源署今(23)日公告離岸風電區塊開發第三期行政契約範本,除明確規範開發商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外,也新增每度新台幣 2.29 元的保底收購價格、延長售電期間及一年彈性併網等機制,希望降低開發風險,提升業者投資意願,並穩健推動第三期區塊開發選商作業。

能源署表示,第三期選商除原規劃以 3.6 GW 為分配原則外,也將先前解約場址納入擴充容量範圍。為擴大開發量能,獲配業者可依規定取得擴充風場,但原獲配風場與擴充風場將分別簽訂行政契約,各自負擔權利義務與履約責任,以利業者進行融資及風場管理。

兩座風場皆適用延長售電年限獎勵機制,但原獲配風場的履約保證金仍須對擴充風場負擔擔保責任,擔保上限為擴充容量所對應的履保金額。

此次契約也強化 ESG 與能源韌性相關要求。開發商須於融資到位後或風場完工併聯後六個月內提出落實計畫,並定期提交執行情形報告,能源署將於風場完工併聯後及併聯滿五年時進行最終查核。若未達成在地產業或經濟效益承諾,經濟部得按承諾採購或投資金額與實際執行金額差額的 20% 計收違約金;若違約情節重大,例如多次進度落後且未改善,則可再加計差額 10% 的違約金,以維持選商公平性。

履約保證金返還方式也同步調整。配合能源韌性查核時程,政府將採分階段返還履保金,於風場完工併聯後保留相當於能源韌性承諾採購或投資金額 20% 所計算的履保金,待完成相關查核後再行返還。

此外,行政契約也納入一年彈性併網機制。若業者完成所有風力機水下基礎設置,或已完成總裝置容量 50% 的併聯,即可向經濟部申請延後一年完工併網,以增加工程執行彈性,降低施工及供應鏈延誤所帶來的風險。

能源署表示,離岸風電是我國推動能源轉型的重要政策之一,第三期行政契約已綜合潛力場址及歷次區塊開發經驗,兼顧履約管理與投資誘因,後續將依既定時程推動選商作業,朝 115 年完成第三期選商目標邁進,持續推動離岸風電及產業發展,逐步朝 2050 淨零排放目標前進。

(首圖為示意圖,來源:沃旭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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