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睹機車接送、擁吻!夫告妻求償50萬 法官判免賠:沒這麼嚴重
記者黃哲民、莊智勝/新北報導
新北市一名林姓男子發現妻子江女時常與另名陳男單獨電話熱線聊天,且還目擊陳男溫情機車接送妻子上下班,2人過程中互動親密,甚至出現擁抱、親吻行為,林男不甘妻子背叛,對2人提出民事告訴,並求償精神撫慰金50萬元。新北地院法官審理後,認為2人行為雖逾越一般男女分際,但不符「情節重大」要件,判決林男敗訴,江女與陳男免賠。可上訴。
新北地院法官認為,林男得否請求非財產上損害,關鍵在於江、陳2人是否侵害林男的身分法益達「情節重大」之程度,依《民法》規定,除非林男能證明其主張的事實內容符合情節重大情況,否則基於侵害配偶身分法益而請求精神撫慰金即屬無理由。
法官指出,立法者在88年針對《民法》第195條第3項做出增修,認為身分法益之保障不宜太過寬泛,而所謂「情節重大」,立法理由也給出了2個案例,包括未成年子女被人擄略、或是配偶一方遭他人強姦,大致上為《刑法》略誘罪、強制性交罪等,均屬嚴重犯罪行為。
而本案林男所主張內容,為妻子江女與陳男單獨電話聊天、機車接送上下班,過程中互動親密,有擁抱、親吻行為。法官認為,縱然林男所主張均屬實,該行為在社會通念上或許已經逾越一般人交往分際,然對比立法理由中的「情節重大」案例,尚難比擬,林男所主張的事實並沒有這麼嚴重,因此林男求償50萬元精神撫慰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