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邦違反證交法,遭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24萬元
處龍邦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12年3月29日
二、受裁罰對象:龍邦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劉○○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第178條第1項第11款及第179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下稱取處準則)第31條及第34條。
四、違反事實理由:查龍邦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別於110年8月11日、111年4月29日、111年5月11日、111年12月1日及111年7月7日、111年11月30日經權責單位核決投資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達3億元以上,惟未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辦理公告申報或代子公司辦理公告申報,核有違反取處準則第31條第1 項及第34條第1項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11款及第179條規定,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24萬元。(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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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MoneyDJ理財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