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中央黨部追徵案敗訴 黨產會憂歷史不義因法律技術掩埋
針對國民黨舊中央黨部追徵案判決黨產會敗訴確定,黨產會今日(12日)回應表示,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在已處分的黨產類型加上必須是以「無償或交易時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之要件,顯然是將《黨產條例》對於「不當取得財產」的定義添加法律所無之限制,大幅限縮《黨產條例》責令黨產會調查、追討政黨不當取得財產的範圍。
最高行政法院11日判決中國國民黨舊中央黨部追徵案判決黨產會敗訴確定,認為針對政黨不當取得且已出售之財產,唯有在政黨於「取得當時」是以無償方式,或是以顯失公平的低價取得者,始得依據《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進行追徵。
對此,黨產會今天指出,根據《黨產條例》第4條規定,「不當取得財產」的定義是「政黨以違反政黨本質或其他悖於民主法治原則方式,使自己或其附隨組織取得之財產」,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在已處分的黨產類型加上必須是以「無償或交易時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之要件,顯然是將《黨產條例》對於「不當取得財產」的定義添加法律所無之限制,大幅限縮《黨產條例》責令黨產會調查、追討政黨不當取得財產的範圍。換言之,僅有那些能夠證明以低價或免費取得的財產方能依法追回,其餘經歷過轉手的個案即本件舊中央黨部的情形,縱使明顯涉及權力濫用或不法情事而取得者,皆將被排除在追討範圍之外。
黨產會強調,此判決無疑嚴重背離了大法官釋字第793號所肯認的轉型正義核心價值,若讓這樣的「誤解」成為定論,《黨產條例》的立法意旨將淪為空殼,轉型正義也將失其根本精神與力量。
黨產會說明,1947年中國國民黨已先占用此處國產作爲辦公廳舍,直到1967年中國國民黨需要擴充改建,才向財政部國產局申請訂定借用契約、土地使用權證明書等證明文件。簽訂借用契約時,財政部國產局特別強調「倘將來不需使用時,其整修或添建部分連同原使用房地應無償一併交還於本局。」雖然中國國民黨本非政府機關依法不能借用國產,但還是有辦法順利簽訂借用契約。
黨產會表示,當借用契約屆滿後,中國國民黨又拒不搬遷、違約占用。1976年後,更藉著執政之便先占用、後承租,再到最後特權購買,這之間無論是數度占用、借用、租用、到最後的購買,都是違法違約的狀態,根本完全不符資格,卻能以明顯低於市價的公告現值加2成的價格向國家購得土地。這些赤裸裸的不正義,若竟因此獲得豁免追究,無異於告訴社會權力者的不法可因時間流轉而漂白、歷史的不義可因法律技術而掩埋。(編輯:宋皖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