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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購買澄清湖大樓浮報1億元涉背信 辜仲諒一審重判7年8月並限制出境出海

太報

更新於 2025年05月13日10:58 • 發布於 2025年05月13日10:58 • 呂志明
中信慈善基金會董事長辜仲諒日前到台北地院出庭。資料照。讀者提供

20年前,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信銀行)花了9.5億購買澄清湖大樓,台北地檢署查出,當時擔任中信銀行董事長的辜仲諒,涉嫌與妹婿、金融投資處長陳俊哲、金融投資處協理李聲凱合謀,利用關係人交易,將原本8.5億價金墊高到9.5億,造成中信銀行1億元的重大損失,台北地院審理近6年後,認為辜仲諒犯《銀行法》特別背信罪,重判7年8月,諭知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至於陳俊哲目前由北檢通緝中。

另外北檢還查出,當時中信銀行在處分鳳山信用合作社、萬有紙廠、華王電機、奕行、奕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不良債權案時,全都涉及關係人交易,並造成中信銀行受到重大損害,這個部分,將時任中信銀行資深副總經理張明田、時任中信銀行金融投資處副處長林祥曦、陳俊哲及李聲凱等4人一併起訴,法院今日就此部分,也依《銀行法》特別背信,判處張明田8年、林祥曦9年6月,至於李聲凱因為也涉及澄清湖大樓買賣案,被判處9年4月。張明田、林祥曦同時也被諭知限制出境出海8月。

2004年,中國信託金融控股(中信金控),涉嫌透過「紅火」紙上公司,購買連結兆豐金股票的結構債,間接操縱兆豐金股價,意圖插旗兆豐金,並以此不法獲利約10億台幣,前特偵組調查後認為辜仲諒及涉案中信老臣,以涉犯《銀行法》及《證交法》等罪起訴,法院審理,原本有罪的辜仲諒,在更三審判決無罪,檢方去年1月間再上訴,最高法院針對辜仲諒等涉犯《銀行法》特別背信罪、《刑法》背信罪部分,撤銷更三審無罪判決,發回高院由更四審審理中。

在全案審理期間,台北地檢署也查出中信銀行在2005年間購買澄清湖大樓買賣及處理不良債權時,涉嫌隱匿關係人交易,並造成中信銀行重大損失,認為全案與紅火案有連續犯關係而移送高院併辦,但高院認為這個部分與紅火案的態樣迥不相同,並無連續犯關係,而予退併,北檢調查後於2019年8月26日,將辜仲諒等人起訴。

北檢查出,2005年間,時任中信銀行董事長的辜仲諒,從時任兆豐金董事長鄭深池那裡得知清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黃仁宗,想要以8億5000萬出售坐落於高雄澄清湖畔的澄清湖大樓,同年6月間,辜仲信提出購買意願,並找了妹婿、時任中信銀行法人金融總經理及金融投資處處長的陳俊哲,以及陳俊哲的左右手、中信銀行金融投資處協理李聲凱謀劃。

北檢查出,泰通公司為陳俊哲實質控制的公司,為中信銀行關係人,辜仲諒等3人為了泰通公司不法利益與損害中信銀行利益,由陳俊哲於同年6月底7月初出面,與鄭深池接洽,協定在泰通公司設立台灣分公司後,由該分公司以8.5億購入澄清湖大樓。

隨後再由辜仲諒趁著中信銀行於同年8月間尋找合適地點成立第二訓練中心及南部休憩中心的機會,透過不知情中信老臣張明田向不知情的中信銀行總務部財務管理中心經理柯弘達以高層名義推薦澄清湖大樓為適當標的,再由李聲凱向柯弘達謊稱澄清湖大檈是泰通台灣分公司所有,想要以9.5億出售。

柯弘達信以為真,向不知情的辜仲諒秘書劉廣仁索取資料上簽,辜仲諒等人則在泰通台灣分公司於同年9月14日設立登記後的同年月18日,以泰通台灣分公司名義,與清美公司正式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並由李聲凱依付款條件,指示不知情的中信銀行法金處金融投資處襄理郭源銘及財務管理處經理張友琛等人,自同年9月至11月間,分3次自中信銀行取款8.5億給劉廣仁,並付給黃仁宗的代理人周世斌,作為支付價金。

同年10月,柯弘達又上簽請示以9.5億元購買澄清湖大樓,再由不知情的承辦單位主管即總務部副總經理洪正奇、總處長張明田、行政長尚瑞強等人簽核批示,辜仲諒最後確認同意後,提交董事會審查,同年11月30日中信銀與泰通台灣分公司簽訂合約,最後中信銀因此一墊高購買成本的不合營業常規方式,受到1億元的重大損失。

事後,辜仲諒、陳俊哲及李聲凱等 3 人明知上開中信銀行與泰通台灣分公司間之交易,屬交易金額達 3 億元以上之關係人交易,為了掩飾犯行,先是在2005年11月23日中信金控代中信銀行公告的重大訊息內,未揭露有關澄清湖大樓的交易相對人為實質關係人。另外在2006年2月17日出具的中信銀行2005年度財務報告所列關於關係人交易的附註事項,也未揭露關係人交易,損害中信銀行財務報告的正確性。

台北地院合議庭審酌辜仲諒於行為時,身兼中信金控公司副董事長及中信銀行董事長等重要職務,張明田、李聲凱、林祥曦則均為中信金控公司、中信銀行重要部門主管,在職務範圍內,均為《銀行法》的負責人,也屬於依《證券交易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的董事、經理人,當知銀行業、上市公司經多數存款戶、投資股東的信賴及付託,才能聚集資本,供其等進行商業操作,尋求更高獲利,對中信金控公司、中信銀行及中信第一資產公司應盡忠實義務。

但4人為了從中牟取他人利益,竟利用共犯陳俊哲掌控的紙上公司,乘其等職務之便及居於主導決策地位,並利用中信銀行內控功能不佳,而分別規避內控及外部規定或隱瞞、架空中信銀行、中信金控公司董事會,完全不顧中信金控公司、中信銀行或中信第一資產公司權益,進而處分中信銀行或中信第一資產公司資產,損害中信金控公司、中信銀行或中信資產公司的利益,嚴重擾亂金融秩序,影響中信銀行存款戶、股市投資人、中信資產公司的權益甚鉅,應予非難,且4人犯後均否認犯行,態度均不佳,因此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信金控傍晚刖發出聲明指出,「相關不良債權標售及澄清湖大樓購置,均係同仁基於維護公司利益所進行交易安排,所有交易收益自始悉數均在中國信託金融控股公司體系內,亦已匯回中國信託金控,業經公司委請律師、會計師進行內部查核屬實,本案相關同仁並未違背職務,相關同仁並未獲得任何利益,公司更未受有損害,法院容有誤會,公司支持同仁繼續循司法救濟途徑,以證明清白。」

14:50 出版

18:58 更新(法院判決理由及中信金控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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