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副議長葉林傳涉貪獲准出國考察 法界舉棄保潛逃案例示警
〔記者劉詠韻/台北報導〕國民黨台北市議會副議長葉林傳,因涉貪污罪、刑法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而遭檢方起訴,自8月以500萬元交保後,近期以赴澳紐考察為由,向法院聲請暫時解除出境管制獲准,議長戴錫欽及辯護律師則具出具聲明書、願擔受責負人。不過,法界認為,法院宣判前「棄保潛逃」的案例並不少見,例如前國民黨立委伍澤元、李慶華,以及前國民黨中常委王又曾、陳由豪等知名人士逃亡,認為檢方有權提起抗告。
律師黃帝穎指出,葉林傳已被檢方依圖利罪提起公訴,屬最輕本刑5年以上徒刑的重罪。其次,葉林傳以率團赴澳洲、紐西蘭交流及市政考察為由,聲請暫時解除限制出境,獲北院裁准並責付北市議長戴錫欽及辯護律師監管,但責付在「刑事訴訟法」的法律效力很有限,若被告就此逃亡,議長能負起什麼法律責任?檢方有權提起抗告。
黃帝穎表示,政治人物涉重罪在法院宣判前「棄保潛逃」的案例並不少見,例如前國民黨立委伍澤元、李慶華,以及前國民黨中常委王又曾、陳由豪等知名人士逃亡,曾多次衝擊台灣司法的社會信任。因此,對於葉林傳聲請解除限制出境,司法必須審慎評估其逃亡動機與風險。
律師趙文魁則強調,責付效力其實很低,受責付人所負之責任,與其說是在法律上,不如歸為道德方面。意即,被告萬一落跑,受責付人也不用負擔民、刑事責任,頂多受到社會輿論批評而已,也或許法院往後將不再同意該律師擔任其他被告的受責付人。
趙文魁續指,另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16條規定,在准許停押時,法院可命被告交付護照或其他旅行文件;若適用此規定,葉林傳將完全無法出國。責付人戴錫欽及林俊儀律師或許可在葉林傳出境後代為保管護照,以降低潛在逃亡風險,但這並非法律明文要求。
趙文魁也說,法院裁定解除葉林傳的出境與出海限制,同時也解除科技設備監控,若人在國外,要持續以科技設備監控其行蹤,難度相對較高。至於監控是否僅限於旅館、飯店或會議場地範圍?理論上可能需要警察隨行,但在我國,除了保外就醫需警察戒護外,解除出境後並無類似戒護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