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生效 台灣須高度警惕
進入 21 世紀第三個十年,中國的民族治理模式正經歷一場建政以來最為深刻的典範轉移。2026 年 7 月 1 日,旨在深化「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下稱《促進法》)正式實施。這部新法的生效,標誌著中國民族治理的法律邏輯發生了結構性翻轉:國家政策已正式告別 1984 年《民族區域自治法》(下稱《自治法》)所確立的、帶有蘇聯遺存色彩的「強調族群多元性與制度化自治」,全面轉向追求高度國族同質性的「強固型國族整合」。
一、核心法理邏輯的轉移:從「制度化自治」到「國族整合」
在《促進法》生效前,中國民族治理的法治基石是1984年的《民族區域自治法》。這兩部法律在法理哲學上存在著本質上的範式對立:
舊範式(多元自治): 《民族區域自治法》的哲學基礎在於「承認並保存差異」。它透過法律制度(如自治機關立法權、民族語言使用權、幹部任用比例等),給予少數民族制度化的特殊身分與政治空間,試圖在「國家統一」與「族群多元」之間維持動態平衡。
新範式(國族整合): 《促進法》則全面轉向「消融差異,鑄牢共同體」。新法將「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上升為剛性的法律義務。在法理上,族群的「獨特性」不再是法律優先保護的對象,反之,各族群向中心靠攏、彼此「交融」並形成單一的國族認同,成為了法治建設的最高指導原則。
二、從「保障性法律」轉為「義務性與推進性法律」
兩部法律在規範結構(Normative Structure)上的轉變,徹底改變了基層政府與人民的法律行為模式:
權利保障的系統性壓縮: 舊法多使用「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本民族語言文字的自由」等權利保障型表述;而《促進法》則轉向義務型規範。例如,將「全面推廣和規範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普通話與規範漢字)」定為所有學校、機關與公共服務機構的「法定義務」。
「民族團結」的法律化與指標化: 新法將過往屬於政治號召、道德層面的「民族團結進步」,轉化為具備強制力的法律規範。地方政府、學校、企業若未達相應的「促進指標」,將面臨法律責任。這意味著國家權力透過法律技術,完成了對基層社會、乃至私人文化領域的深度行政滲透。
三、國際法與國內法論述的解構:排除外部干預的法理築牆
《促進法》的生效,亦反映了中國在國際法論述策略上的範式轉變,主要用來應對國際人權規範的結構性壓力:
解構「原住民自決權」框架: 國際人權法(如《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7條、《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強調少數族群對土地、文化與政治的自主權。中國透過《促進法》確立的「56個民族皆為共同體平等成員」法理,在國內法上完成了「去原住民化」的論述。
爭議的「內政化」轉譯: 透過這部法律,北京成功將外界批判的「少數民族權利爭議」,在法律修辭上轉譯(Translate)為「主權國家內部為了發展與團結而進行的行政治理問題」,從而排除國際人權公約的適用性,築起法理防火牆。
四、 實踐路徑的差異化法治:以新疆、西藏為核心的技術落地
《促進法》在具體實踐中,針對兩大核心邊疆區域採取了互補且精準的「差異化法治技術」,呈現出截然不同的治理景觀,展現高度精準的「差異化法治技術」,這在邊疆治理上尤為明顯。
1. 西藏:寄宿制教育與宗教的「世俗化重組」
在藏區,《促進法》的實踐大量聚焦於「寄宿制教育合規化」與「宗教中國化」。透過法律強制力確保農牧區學童集中於城鎮學校,切斷其與傳統寺院、宗教原生家庭的日常情感連帶。將藏傳佛教的教義詮釋權納入法律監管,重新定義活佛轉世等傳統儀軌的法律合規邊界,旨在淡化達賴喇嘛體制在藏人認同中的核心地位,完成藏族身分認同的「世俗化、去政治化與國家化」。
2. 新疆:反恐體制向「常態化法治社會控制」的轉型
相較於過去十年間帶有緊急狀態、非對稱打擊性質的維穩模式,2026 年《促進法》的實施,標誌著新疆治理正式駛入「常態化法治控制」軌道,原有的高壓人口轉化被制度化為日常的法律合規審查,南疆地區的基層清真寺與社區網格被完全法律化。新法將「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與地方的經濟一體化、產業對接(特別是新能源與棉花產業鏈)賦予了「促進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法定義務。透過將少數民族人口大規模吸納進現代工業體制,以「產業工人化」來徹底消融傳統的族群地理與社群邊界。
法治轉向的長遠挑戰與地緣政經效應
隨著 2026 年 7 月 1 日《促進法》的正式實行,中國完成了民族治理法治頂層設計的「單軌化」。這一範式轉移在短期內無疑極大地強化了中央政府的國家能力(State Capacity)與基層控制力,有效防範了地緣政治風險。
然而,從長遠的法治效應來看,這套以行政力量與法律剛性黏合而成的「共同體」,正面臨著深層的結構性挑戰:
次世代的「文化真空」與焦慮: 如西藏年輕一代在通用語體制下出現母語退化,卻又在就業市場遭遇隱性邊緣化的雙重困境。
心理防衛的隱性壁壘: 以法律強制推動的「交融」,可能導致物理上高度混居,心理上卻高度防衛,將顯性的政治矛盾壓抑為隱性的社會信任成本墊高。
對台灣論述的內政化投射: 這一套國內法治範本,未來將更直接地投射在對台的「中華民族共同體」史觀形塑與法律戰上,試圖將兩岸關係徹底「內政法治化」,這也是台灣在面對地緣政治新局時,必須高度警惕的法理演變。
※作者為淡江歐洲研究所博士,主要研究國際法、比較憲法、歐洲聯盟研究、國際現勢。目前擔任智庫憲法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