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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逆轉!酒駕男拒檢撞警車 副所長意外擊斃女乘客 一審判國賠700萬二審全免

太報

更新於 10月08日12:23 • 發布於 10月08日12:23 • 侯柏青
警察臨檢示意圖。台中市政府提供

男子吳慶文2020年3月間怕酒駕曝光拒絕臨檢兩度撞警車,時任桃園八德派出所副所長曾沛恩追兇,先後朝車子後方開5槍,其中2槍不幸擊中後座女乘客致死,曾沛恩涉及過失致死被判無罪確定。在民事責任部分,一審判桃園市政府、八德分局賠償748萬餘元,二審今天認定曾使用槍械並無過失,逆轉改判免賠。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吳慶文在桃園市八德路的薑母鴨店喝啤酒,酒後開車載著3名乘客上路,他在桃園市介壽路的巷口違規停車,被當時正在執行勤務的曾沛恩盯上,廣播示意他「停車受檢」。吳男擔心酒駕曝光想逃,先兩度倒車衝撞曾沛恩的警車,然後再倒車1次準備離開。

曾沛恩為了阻止吳男脫逃,下車朝他的車子後方射2槍,他依然拒絕停車還將車子駛離,曾沛恩再朝該車後方射擊3槍,其中2槍射中車內副駕駛座後方的楊姓女乘客,楊女送醫急救後不治。

檢方將曾沛恩起訴過失致死罪,但歷審法院認定他執勤於法有據,當時的情況對警方的安全已產生急迫風險,曾沛恩是合理使用槍械,據此判他無罪定讞。

死者楊女的家屬對桃園市政府、八德分局提起國賠訴訟,一審共判賠748萬1249元。案件上訴高院後,今天出現大轉折。

警察使用槍械示意圖。警政署提供

高院認為,吳慶文案發時兩度倒車撞巡邏車,已經對行使職務的警員施以強暴行為,屬於妨害公務現行犯,由於情節頗嚴重,警方有權使用槍械。況且當時,吳慶文在狹小巷弄高速行駛,與民宅很近,第二次倒車撞巡邏車再往前高速行駛,甚至有撞到停在路邊的車輛,以當時的現場情況,假設吳繼續駕車逃逸,很可能高速行駛,恐對公眾產生急迫性危險。

此外,曾沛恩下車想逮捕吳慶文時,吳又在狹小巷弄內第三度倒車,當時曾沛恩聽到他踩油門的聲音,現場情況瞬息萬變,無法排除吳慶文為逃避追捕不惜衝撞警察,警員的生命、身體和安全已產生明顯急迫危險,因此,曾沛恩使用槍械符合法規。

高院也認為,當時曾沛恩開槍時,是先朝下射擊,射擊目標並非車內人員,而是想射輪胎阻止吳慶文再繼續行駛,但當時車輛加速逃離,有可能因為車輛移動角度變化,導致誤擊後座乘客楊女。高院解釋,這種狀況屬於突發情況,曾沛恩已經沒有其他侵害較小的方式可以達成執法目的,有立刻開槍必要,他已經壓低射擊位置,而且車輛開走後,他也終止射擊,足見曾沛恩是在必要程度內開槍。

高院指出,曾沛恩既然已經盡到注意義務,不能因為他的射擊造成死亡結果,就推斷他不是合理使用槍械或有過失,由於用槍行為沒有逾越必要程度,因而符合警械條例規定,並無不法。

高院據此認為家屬求償主張無理,今天改判桃園市政府、八德分局不用賠償。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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