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老師淪洗錢詐欺犯 直接命入獄被撤...檢方抗告成功
徐姓高中老師因洗錢罪判刑6月遭拘提入獄,他聲請易服社會勞動被台中地檢否准,徐再向台中地院聲明異議,中院認為檢方沒告知本件得易服社勞有瑕疵,撤銷指揮命令;檢方不服抗告,主張徐有逃亡之虞且被害人眾多,台中高分院認為檢方已審酌情狀,撤銷原裁定發回中院,不得抗告。
徐男主張,他沒收到檢方通知才未到案,9月7日遭拘提發監,他認為檢察官沒跟他提及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規定,更未曉諭他是否另聲請易服社會勞動就直接發監,未履行正當程序。
徐表示,自己擔任高中老師,一時不慎將金融帳戶交給詐團使用,犯後深感悔悟、坦承犯行,且家中唯一經濟支柱,需扶養7旬父母、11歲小孩,本身也無執行顯有困難、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確有易服社會勞動必要,聲請撤銷原發監指揮、准他就餘刑易服社會勞動。
台中地院查,徐9月7日被拘提至中檢執行科訊問時,檢方問他「今日開始執行有無意見?」「有無能力繳罰金」等,徐表示沒收到判決、身上沒錢,自己是被騙的,還要扶養父母、小孩。
中院認為,檢方沒向徐提及本案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或曉諭他是否另聲請,也沒在執行指揮書上記載不准徐易服社會勞動理由,無異是完全未附理由就駁回徐易服社勞聲請,也沒給他對於否准表示意見機會,導致徐無從辯駁就直接發監,不符正當法律程序,裁定撤銷。
台中地檢不服提抗告,表示檢察官8月26日傳徐到案執行,但徐並沒到案,9月7日拘提他發監後,同月14收到徐易服社勞聲請狀,並將駁回理由記載於審查表上且函覆受刑人審查意見,台中地院原裁定未審及該情狀,直接認定檢方直接發監,顯有違誤,請求撤銷原裁定。
台中高分院查,徐男9月14日具狀聲請社勞,經檢察官同月23日填具審查表,內容以「徐男是拘提到案,沒依傳喚日報到,顯有逃亡之虞,且被害人眾多,若准其易服社勞,難收矯正之效」為由否准,並函覆給徐。
台中高分院認為,徐具狀聲請社勞,檢察官審核後仍認其有難收矯正之效情形才否准,台中地院未審酌、調查,就直接撤銷檢察官發監執行指揮,認定檢方抗告有理由,裁定撤銷原裁定,發回台中地院詳加審酌,另做妥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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