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教養院女照服員4下踹死失明院生 拒認罪判關9年
台北市陽明教養院永福之家林姓女照服員,3年前出腳踹踢一名失明、不配合去廁所的女院生,導致女院生傷重不治。最高法院維持歷審見解,依傷害致死罪判處林女9年定讞。
判決指出,林女自2021年1月起,在永福之家輪班照顧智能及視覺極重度障礙、身高142公分、體型矮小的女院生。2022年5月12日上午9時許,林女因女院生不願前往廁所,多次以腳踢對方頭部4下;同天下午3時20分,林女發現女院生躺在地板且嘔吐,送醫急救後,仍因外傷性顱內出血、缺氧性腦病變和其併發症,於5月27日凌晨1時許不治。
林女否認犯行,辯稱監視器畫面是女院生慣性抓癢,才會拍掉她的手,也無法排除是對方自己撞擊頭部所致。
一、二審均認為,林女所辯不足採信,迄未與死者家屬達成和解或賠償;考量林女身為照服員,未善盡管理義務,僅因死者不配合即施暴,惡性非輕,另參酌告訴人及其代理人意見,依《刑法》傷害致死罪量處有期徒刑9年。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判決認事用法沒有違誤,量刑妥適,駁回上訴。
死者家屬另提刑事附帶民事求償,士林地院今年2月判決林女、醫院與教養院應連帶賠償共482萬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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