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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野有共識!選罷法「詐欺犯不得參選」初審過關 「緩刑可參選」送協商

三立新聞網

更新於 04月23日08:51 • 發布於 04月23日08:52

記者楊士誼/台北報導

內政委員會初審通過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有罪判決確定者,不得登記參選。(圖/翻攝自國會頻道)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23)日審理公職人員選罷法、正副總統選罷法第26條修正案,鬆綁「緩刑期間不得參選」規定,該提案獲得朝野共識,但民眾黨立委許忠信堅持納入「但受緩刑宣告或易刑處分者,不在此限」規定,因此相關條文送入黨團協商。此外,會上也新增規定,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有罪判決確定者不得登記參選。

公職人員選罷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不得登記參選」的限制,包括貪污、內亂、外患、國安法、反滲透法、毒防條例、槍砲彈藥、組織犯罪「經判決確定」,或受監護宣告、褫奪公權者,依法皆不得參選。除前述其他罪名,若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於緩刑期間或行刑權因罹於時效消滅者不得參選。

內政委員會今天邀請內政部長劉世芳、中選會代理主委吳容輝等人列席繼續審查修法,而民進黨林淑芬、國民黨陳玉珍提案「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獲得藍綠共識,認為應修改條文;許忠信則堅持納入民眾黨版條文,修改為「受緩刑宣告或易刑處分者,不在此限」,代表被判有罪,但可受易科罰金、服勞役等替代者,也可以登記參選。

上述條文因有歧異,召委廖先翔則宣布該條文送黨團協商處理,另在朝野共識下,也同意選罷法第26條新增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有罪判決確定者不得登記參選。

而先前有十名藍綠立委謝龍介、廖偉翔、邱鎮軍、黃健豪、黃仁、王鴻薇、陳玉珍、柯建銘、林楚茵、林淑芬等人,先前在立院爆發衝突時爆發衝突,北檢在今年二月以傷害罪起訴前述立委,而依照現行條文,若因此被判緩刑,恐將無法登記參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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