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大生約妹涼亭激戰 事後給2500元...判緩刑原因曝
桃園一名男大生阿明(化名)透過交友軟體結識一名國中少女小花(化名),明知對方未成年,仍約至校園涼亭進行2500元的有對價性交易。全案經法院審理,考量阿明坦承犯行並達成調解,依《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中對未滿14歲者為有對價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3年。
男大生約未成年女涼亭性交易
根據判決書,阿明於2025年3月透過交友軟體結識小花,雙方約定進行有對價之性交。同年3月22日凌晨,兩人在桃園某大學校園涼亭內,在未違反女方意願下發生性行為,阿明並支付2500元。全案隨後因小花就讀學校通報,由其母親陪同向警方報案處理。
桃園地方法院審理時,阿明對犯行坦承不諱。法官審酌阿明並無前科,且犯後態度良好,不僅已與小花及其母親達成調解、致歉,並已履行部分賠償責任,顯見確有悔意,遂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
法官在判決中特別強調,阿明明知小花未滿14歲,心智發育尚未成熟,性自主權觀念也未臻完備,卻仍與其發生性行為,對其身心健全與人格發展造成不良影響,行為實屬不該。
緩刑期內須交付保護管束
最終,法院考量阿明已盡力修補傷害,認其所受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裁定有期徒刑1年6月,並宣告緩刑3年。為督促阿明持續履行調解內容並深植守法觀念,法官命其須按期給付剩餘賠償金,且緩刑期間內須交付保護管束。若阿明於緩刑期間違反相關負擔且情節重大,檢察官得聲請撤銷緩刑,改回入監執行。
此外,法院衡量阿明與小花雙方並不熟識,評估後認為阿明再次接觸、聯繫或二度侵害小花的可能性較低。因此,法官認定在保護管束期間,並無額外增列禁止接觸等限制事項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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