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托法立院三讀 監管雲入法、虐兒可處60萬並公布姓名
〔記者林欣漢/台北報導〕立法院會今(14日)三讀通過兒童托育服務法,明定托育人員或居家托育服務中心的工作人員,若對受托兒童有身心虐待、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及其他對兒童的身心暴力或不當對待的行為,可處最高60萬元罰鍰,並公布行為人姓名及其所屬托育機構名稱。「監管雲」部分,要求托育機構應裝設監視錄影設備,影像至少保留30天,並應上傳至主管機關建置的網際網路系統儲存。
幼兒托育因「剴剴案」受到高度關注,行政院會在去年5月8日通過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將0歲到2歲托育規範單獨立法,重點包含居家托育執業資格調整、強化托育機構管理、增加多元托育型態、強化不當對待處理機制等,共6章、78條;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去年底初審通過,後經朝野協商增至6章、94條,今日於立法院會三讀通過。
三讀條文明定,兒童指未滿12歲的人;托育服務指由居家托育人員或托育機構提供兒童適齡適性的保育照顧服務,類型包含居家托育、在宅托育、到宅托育、定點臨時托育、托育機構、公共托育家園、托嬰中心、互助式托育機構等。
三讀條文明定,衛福部負責事項包含對地方政府主管機關執行托育服務的輔導、協調及監督;中央托育服務經費的分配及補助;托育服務輔導、獎勵、補助及評鑑的規劃;托育服務相關專業訓練及規劃等。三讀條文也明定地方政府要輔導、監督及檢查由地方政府所設立的居家托育服務中心。
居家托育人員不得收托5人以上兒童 違者最高可罰30萬元
為保障受托兒童權益,三讀條文規定,托育相關人員或居家托育服務中心的工作人員,若對受托兒童有身心虐待、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及其他對兒童的身心暴力或不當對待的行為,可處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行為人姓名及其所屬托育機構名稱。此外,居家托育人員不得收托5人以上兒童,違者最高可處30萬元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托育機構應裝設監視錄影設備、影像至少保存30日並上傳系統儲存
由於托育機構發生兒虐案件,常有影音資料毀損,三讀條文明定,托育機構應裝設監視錄影設備,妥善管理攝錄影音資料,至少保存30日,並加以保密;托育機構應將攝錄影音資料傳送至地方政府主管機關建置的網際網路系統儲存,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違者可處機構負責人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保母照顧疏失 三讀條文新增「違規記點制度」
過去針對保母照顧疏失,地方政府僅能要求限期改善,三讀條文新增「違規記點制度」,居家托育人員於兩年內違規點數達一定次數者,主管機關應命其暫停一定期間的新收托服務,並依家長意願協助轉托;於5年內暫停新收托達2次,再違規且遭記違規點數者,廢止其登記。而依前項規定廢止登記者,自廢止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辦理登記為居家托育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