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星鄉長李志鏞涉收賄 一審重判12年停職
三星鄉長李志鏞涉嫌在公所工程與活動案中收賄、圖利特定廠商,案件歷經近兩年審理,宜蘭地方法院今(21)日一審宣判,認定收賄事證明確,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判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3年,依法須停職,也確定失去參選縣議員資格。
判決指出,李志鏞在花海布置及耶誕裝置相關案件中,在驗收撥款後於公所內收受廠商20萬元賄款,構成違背職務收賄罪。
至於另一件年節街景與落羽松光廊工程,法院則認定收賄部分證據不足,判決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檢方調查指出,其中部分案件疑有內定廠商情形,甚至將採購拆分為10萬元以下,規避公開招標程序,並透過不實單據核銷,引發爭議。
回顧偵辦過程,檢廉單位在2023年發動搜索,帶回多名被告與證人,李志鏞當時遭裁定收押禁見。
檢方偵結後依收賄、圖利及偽造文書等罪起訴,並認為其犯行重大且未見悔意,建請法院從重量刑。
同案被告中,涉行賄的張姓廠商判刑6個月、褫奪公權1年;公所前課長與承辦人則因登載不實文書,分別判刑並宣告緩刑。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鄉鎮市長若因貪污案件一審判刑,須自判決日起停職,後續將由縣府指派代理人選。
這起案件不僅牽動三星鄉政務運作,也讓地方選舉布局出現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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