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繼承大不同!重劃土地移轉無法享減徵優惠 1重點要知道
新竹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現行規定,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可享有土地增值稅減徵40%以及自土地漲價總數額扣除重劃費用的雙重優惠。若土地所有人將重劃土地贈與配偶,並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未來配偶再移轉給第三人時,雖已不屬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但依法仍可適用第一次移轉的優惠規定。
稅務局進一步舉例說明,謝先生於民國89年購入一筆土地,103年完成土地重劃。106年時,謝先生將其中一半土地贈與太太並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另一半土地則於112年由女兒繼承取得。114年兩人共同出售土地時,謝太太受贈的部分,由於贈與時選擇適用不課徵規定,前次移轉現值仍保留在89年,因此在此次出售得適用重劃後第一次移轉的相關減免稅規定,即土地增值稅自原購買年度89年起算,享有減徵40%及扣除重劃費用的優惠。
但女兒繼承取得的部分,因繼承也屬移轉原因之一,繼承之後再移轉已非屬重劃後的第一次移轉,且繼承取得之土地已從112年繼承開始時重新計算土地增值稅,所以無法適用土地增值稅重劃費用扣除及減徵40%之規定。提醒民眾,參與重劃的土地若未來有移轉規劃,建議事先了解相關稅制規定,以確保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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