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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三讀通過《刑訴法》修正案 擴大預防性羈押事由「酒駕、兒少性剝削」都納入

鏡報

更新於 2天前 • 發布於 2天前 • 鏡報 陳凱貞
立法院會今天(17日)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條文修正案。(圖/陳凱貞攝)

立法院會今天(17日)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條文修正案,擴大預防性羈押適用範圍,納入《刑法》酒駕、殺幼童罪、凌虐或妨害未成年人健康發育罪、妨害性影像罪、《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現行「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條規定,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刑法強制性交罪、殺人罪、傷害罪等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的必要者,得羈押之。

由民進黨立委陳培瑜提出的修法版本指出,近年兒少性剝削影像重製、散布及持有案例不斷增加,為改善兒少性剝削問題持續惡化狀況,因此提案修法,希望保障兒少福祉。

另外,民眾黨團提出的版本,鑑於近年來詐欺、兒少性影像及組織犯罪問題日益嚴峻,此等犯罪不僅有高度社會危害性,也有高度再犯的情形,自有納為預防性羈押原因的必要。

該修法在今天的立法院會中三讀通過,三讀條文明定,在預防性羈押事由中,增訂多款罪名,不能安全駕駛罪、殺幼童罪、凌虐或妨害未成年人健康發育罪、妨害性影像罪、加重妨害性影像罪、供人觀覽性影像罪、以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罪,也納入預防性羈押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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