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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賄400萬要去關!雲林縣議員林哲凌判10年定讞 檢方啟動防逃機制

太報

更新於 05月07日09:17 • 發布於 05月07日09:16 • 侯柏青
現任雲林縣議員林哲凌涉貪判10年定讞,必須入監。翻攝雲林縣議會官網。

現任雲林縣議員林哲凌在2016年間補選上雲林縣口湖鄉長,卻透過白手套向光電業者收賄400萬元,還撂話「我要拿會合理的拿」,隨後放水護航審照及開工許可等;此外,林哲凌為了協助綠能業者付錢擺平陳抗,另指示白手套製作350萬元不實會計銷售憑證。二審去年依《貪污治罪條例》之職務上行為收賄罪重判10年、褫奪公權8年,另依《商業會計法》判4月得易科罰金之刑,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檢方已啟動防逃機制。

林哲凌原為民進黨籍,但爆發向光電業者索賄案後退黨,事後改用無黨籍身分參選雲林縣議員,雖然落選,但因為前議員蕭慧敏被判當選無效,他遞補成為現任議員。

判決指出,原為民進黨籍的林哲凌,在2016年底經由補選上口湖鄉公所鄉長,當年,永鑫能源公司準備在2017年間在口湖鄉興建「永宙口湖太陽能發電系統設置工程」,永鑫另設立子公司永宙太陽能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譚宇軒),但在2019年施作期間,卻因埋設管線問題影響養殖漁業,當地漁民遂發動抗爭阻擋施工,並向永鑫能源要求賠償。譚宇軒為了工程進行,透過土地開發業者黃逸嫻向林哲凌表示,願意支付350萬元擺平,條件是必須取得憑證以沖銷帳務。

林哲凌指示黃逸嫻,以黃女實質負責的勤能微電網公司,和永鑫再生能源簽訂385萬元的假工程顧問委任合約,黃女再指示財務胡家云虛開385萬元發票,永鑫再生能源依發票給付後,黃女提領其中的350萬元後,透過林哲凌轉交給抗爭漁民,餘款35萬元則做為相關營業稅等事務費用。

此外,林哲凌在鄉長任內,遇上海神光能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黃冠勛)規劃在口湖鄉申設「漁電共生型」的水產養殖設施結合太陽能光電系統案場(海神口湖案場),黃男委託土開業者黃逸嫻取得需要的土地使用權。不過,當地土方業者吳俊德卻打著林哲凌名號,向業者索賄800萬元。

林哲凌在黃逸嫻安排下,在2020年8月4日親自和黃冠勛見面。林哲凌當場撇清和吳俊德有任何牽扯,還答應黃冠勛說,會盡量幫忙海神口湖案場,揚言「我要拿會合理的拿」,並表示黃冠勛可以透過黃逸嫻聯繫。

白手套黃逸嫻隨後向海神開口500萬元,當時,海神準備向口湖鄉公所申請建照及開工審查,黃冠勛為了避免申請案遭刁難,也避免發生陳抗事件,雙方討價還價後降價為400萬元,約好分三次付款。

黃逸嫻在2020年8月11日、9月4日及9月21日間,共向海神收取400萬元賄款,全數轉交林哲凌收受。其後,海神在8月24日順利拿到建造執照,同年9月10日則經口湖鄉公所核准開工申報。林哲凌分別觸犯職務上行為收賄罪及填製不實憑證罪。

最高法院駁回林哲凌上訴,他須入監。資料照。李政龍攝。

法院開庭時,林哲凌坦承收到400萬元,但否認貪污。他辯稱,從2018年起就和黃逸嫻一起合作土地開發,他利用自己的人脈協助黃逸嫻進行土地開發,依他的認知,黃逸嫻給的400萬元是土地開發仲介的佣金或分潤,不是賄賂,他也從來沒有因為海神口湖案場建照核發及開工審查,給過承辦人員任何指示。

他強調,雖然有居間仲介永鑫再生能源賠償350萬,但只做到這裡,帳務都是黃逸嫻和譚宇軒自己討論的,賠償金也是譚宇軒自己交給漁民,與他沒有關係。

一審依貪污罪重判10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8年,在不實會計憑證部分判4月得易科罰金,而未扣案的400萬不法所得則諭知追繳。

林哲凌上訴後,二審認定全案事證明確,另審酌他位居鄉長,領國家俸祿,應該造福鄉里,卻利用職位向廠商索賄,破壞人民對國家機關的信賴,廠商也必須額外付出鉅額成本,甚至有可能影響工程品質,去年駁回上訴,維持二審刑度。

林哲凌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認定二審見解沒有違誤,駁回上訴,全案定讞。最高法院已轉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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