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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詐團3天判強制工作3年 最高法院決聲請釋憲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2018年10月12日03:34 • 發布於 2018年10月11日15:27

黃姓男子加入詐欺集團三天即被查獲,判刑一年四月,還被法院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要求強制工作三年,最高法院認為,條例未區分情節輕重,一律要求強制工作恐違憲,決定聲請釋憲。

最高法院在新聞稿指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三項關於參與犯罪組織者,不分情節輕重,一律強制工作三年,恐違反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及比例原則,在大法官做出解釋前,停止審理黃本案。

詐騙集團猖獗,為遏阻詐團,去年四月新修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明訂詐騙集團適用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主嫌及「車手頭」最高可處十年徒刑,機房成員、車手五年以下徒刑,入監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

黃姓男子等三人去年加入詐欺集團任機房人員,負責打電話詐騙中國大陸民眾,短短三天即被查獲。二審將黃等人判刑一年四個月,入監前得強制工作三年。

黃不服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認為,現行規定不分輕重一律要求詐欺集團成員強制工作,恐違反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及比例原則。

最高法院指出,近來一、二審法官審理此類案件,或私下向最高法院法官請教,或於法官論壇發文,都質疑相關規定的合憲性,此項爭議亟待解決,希望大法官趕快做出解釋。

最高法院指出,大法官會議雖曾就強制工作規定做出釋字第五二八號解釋認為不違憲,但現行規定擴大組織犯罪的範圍,及於非暴力型態的詐欺集團,已與解釋時不同,時空背景也不同。

過去組織犯罪構成要件須兼具集團性、常習性、脅迫性、暴力性,因此認為有強制工作必要,但現行規定只要符合持續性或牟利性之一即構成組織犯罪,釋字第五二八號解釋有變更必要。

有人加入詐團3天,被法院要求強制工作3年,最高法院認為有違憲之虞。圖為詐團成員,非新聞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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