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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殺手」3度槍殺奪4命 槍擊要犯陳勇志逃死定讞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19年06月10日05:57 • 發布於 2019年06月10日03:47
槍擊要犯陳勇志從中國押解回台(資料照)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曾名列十大槍擊要犯的「酒店殺手」陳勇志,21年前在台南市「路易十三」KTV連開8槍殺害包廂內4人,造成2死2傷,他曾4度被判死刑,但被撤銷更審,台中高分院更三審今年2月改判無期徒刑;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全案定讞,陳勇志確定逃死。

陳勇志在1997年底至1998年4月間,先後犯下「金錢豹夜總會」槍殺1女致死,陳被判無期徒刑確定;在「普羅酒店」槍殺1人,也被判無期徒刑定讞;在這2案期間所犯下的「路易十三」槍擊案,經纏訟21年,今天終告定讞,陳勇志仍被判無期徒刑確定。

判決指出,陳勇志在假釋期間,又於1998年3月12日凌晨與友人至路易十三KTV飲酒,凌晨3時許,隔壁包廂來了黃、陳、周、許4名客人,陳勇志的王姓朋友因與當中的周男有債務糾紛,慘遭4人圍毆,陳勇志遂掏出制式手槍,朝4人連開8槍,造成2人死亡、2人受傷。

台中高分院前年更二審認為陳勇志犯罪事證明確,手法兇殘,視人命如草芥,對國家刑事法律毫無忌憚,殺意甚堅,已泯滅人性,喪盡天良,罪無可逭,顯已無從導正教化,有與社會永久隔離之必要,無從求其生,以舊刑法連續殺人罪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但最高法院認為更二審未調查陳的犯行是連續犯還是一行為予以釐清,另外也未調查陳的品格等科刑資料為理由,發回更審;台中高分院更三審今年2月宣判,認為陳槍殺2人、傷2人的罪證明確,但考量陳「未達犯罪情節最重大」、「有再教化可能」,撤銷原死刑判決,改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今天認為,綜合考量現階段刑事政策,重在教化功能,陳勇志犯後並非毫無悔悟,應不是完全沒有矯治、教化的可能,其惡性也未達應與世永久隔離之程度,以最長期的監禁輔以適當正確的教化,讓他能深入反省,矯正偏差價值觀念與直覺式思考,培養正確的人生觀,並非全無改過遷善的可能,處無期徒刑將他與社會隔離,已可達成社會防衛的目的,因此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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