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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劫判8年 網傻眼:比酒駕殺人嚴重

三立新聞網

更新於 2018年01月08日06:17 • 發布於 2018年01月08日00:00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屏東縣一名18歲林姓少年夥同19歲陳姓友人,兩人聯手搶劫加油站得手1萬多元,躲藏一個多月被警方逮捕,法官最後依強盜罪各併處,重判林男8年4個月、陳男7年10個月,但這判決讓不少網友傻眼,直說「強姦、酒駕殺人都沒這麼重」。對此法官回應,攜帶兇器的強盜罪,法定最輕本刑就是7年,這樣判刑不算重。

▲18歲少年搶加油站,得手1萬多元,遭重判8年。(圖/資料照)

林男因沉迷網路遊戲、時常飲酒作樂,缺錢花用,他便找來陳男一起搶劫,2016年8月先在高雄竊取他人車牌,掛在作案車輛上後,一路開往屏東潮州,持瓦斯槍連搶2間加油站,分別得手2千多元及7千多元,最後到了另一間加油站加完霸王油後逃逸。

法官認為,兩人好手好腳不去工作,為不勞而獲就持兇器行搶,已涉及威脅、恐嚇等暴力手段,對社會治安及秩序造成之危害甚鉅,因此重判林男、陳男分別8年4月及7年10月有期徒刑。

不過此判決消息被轉貼到PTT上,不少網友傻眼表示「判得比酒駕撞死人還重」、「台灣司法到底怎麼判的?」、「虐童案的犯害畜牲都沒那麼重」、「這比傷害殺人詐騙罪還重,台灣法律真屌」,還有人酸「先喝再去搶會判比較輕,不是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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