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給14歲少女騎車禍不治 律師:車主恐有過失致死嫌
14歲鄭姓少女與網友今天凌晨騎機車夜遊,少女騎機車載21歲張男,疑未注意車前狀況,在東山路彎道撞上指示桿,少女傷重死亡,警方查出機車是張男所有,少女為何會騎張的機車,由警方調查中。律師潘思澐表示,不論是張叫少女騎、或少女要求騎機車,如果張明知少女年紀小無駕照、不宜騎機車,且技術不佳,有一定風險存在,機車交由少女騎致死,恐構成過失致死,少女的家屬可請求損害賠償。
律師潘思澐表示,交通法規規範18歲才能考駕照,而鄭姓少女年僅14歲,並無駕照,應不得駕駛機車。倘機車為張男有,主動要求少女騎機車、或少女央求騎機車,張明知少女無駕照、不宜騎機車、技術不好,將機車交由少女騎,致少女陷於危險境界,而未加以制止,似有未加以防止之不作為義務的產生,而具有保證人地位,恐有成立過失致死之嫌。
若刑事上成立過失致死,民法上應當構成民法第184條之侵權行為,應依法負損害賠償責任。 少女家屬就民事求償部分,得藉由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進行,即得免於先行先行繳納裁判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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