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須賠國票金18.1萬 獨董陳惟龍表示將上訴
〔記者李靚慧/台北報導〕國票大股東蔡紹中以持股1%股東提案,要求提告金控獨董陳惟龍,去(113)年5月國票金(2889)股東常會決議,針對獨董陳惟龍濫行監察權、霸凌經理人及不當核銷球敘費用,造成公司損害,公司須提告求償。國票金依決議提起2個訴訟,近期判決結果出爐,臺北地方法院判定陳惟龍濫行監察權、不當核銷球敘費用,須賠償國票金損失,合計賠款18萬1000元;霸凌員工部分,法院雖認定有霸凌事實,但因國票金損失金額難認定,陳惟龍無須賠款。
陳惟龍對此表示,獨董依法行使調查權部分(調查行為時國票金控副董事長蔡绍中是否濫權召開會前會決定重要人事案),公司向獨董求償200萬元,地方法院判決已認定獨董行使調查權有其必要性,惟判決對調查委任律師之費用負擔有誤解(獨董要负擔169400元)。獨董不服,已提起上訴中。(此部分獨董92%勝訴,即公司求償敗訴92%)
據了解,國票金去年向台北地方法院提出2項訴訟案,第一案為陳惟龍濫行監察權,向公司核銷高額律師費,造成公司損害。事件起因為,111年陳冠如因國票創投經營失利,112年初遭公司解任,陳惟龍為關切陳冠如人事案,以行使監察權名義,帶著律師團要求審訊經理人及工讀生,並向公司請求高額律師費,國票金以陳惟龍的行為造成公司損害,向法院提告求償。
法院判決結果,認為陳惟龍身為獨立董事,得於合理範圍行使監察權,但並非任何事件都可以進行不必要的調查,有關費用的負擔,也僅限必要職務衍生的費用。且法院質疑,陳惟龍雖行使監察權,但結果並未向公司提出報告,公司無從得知其行使監察權工作目標及成果、有何調查結論?各項調查作業的意義及必要性不明,卻浮報高額的律師費,法院因此在114年2月20日,判決陳惟龍應償付公司16.9萬元。
第二案則是陳惟龍多次私人球敘,由經理人向公司核銷費用;又在安泰銀行併購案、陳冠如解任等案,對經理人施壓,在董事會中,以「荒腔走板」、「邪門」、「荒唐、荒謬」、「胡搞瞎搞」等恫嚇言語公開折辱經理人,也對外公開發表不實及非專業言論侵害公司商譽,造成公司損失,公司提起民事訴訟求償。
法院於114年12月1日判決陳惟龍敗訴,針對球敘部份認定私人球敘與公務無關,不應向公司核銷,應賠付公司其球敘不當核銷費用約1.2萬元。不過,陳惟龍對於經理人霸凌、施壓恫嚇、重大訊息發佈不實言論等事實,法院雖未否認,但因國票金無法舉證損害賠償的因果關係,此部份遭法院駁回。
針對此案,陳惟龍表示,公司求償新台幣252萬餘元,地方法院判決獨董要「不當得利返還」11892元,其餘均駁回。(即獨董99%勝訴,败訴1%)。球叙費用部分,法院判決認定4場球叙,與公務無關,球叙費用11892元,不應由公司負擔。惟獨董与公司主管假日一起球叙,該主管基於長輩及晚輩之私誼,一併支付獨董4場打球费用共11892元,本屬社會交誼常見,公司竟然不顧此社會常情,向獨董求償。陳惟龍說,因球叙之後,該主管會不會,或可不可以向公司報帳核銷經費,獨董是完全不知情,應該是該主管與公司間之核銷經費規範問題。公司如要求償,亦只能以該主管報銷費用不當,向該主管球償,不應該向獨董求償。此部分將會提起上訴請求導正。
針對第一項訴訟案,年初就已判決,為何國票金並未公告訊息?據了解,國票金近年大小紛擾不斷,雖然依股東常會決議提出告訴,但國票金高層希望對此案低調,因此未發佈任何公告訊息,國票金也未提出上訴,但獨董陳惟龍已向法院提出上訴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