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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別人家小孩戲水釀禍!男童為救朋友溺斃 2家長過失致死判刑

鏡新聞

更新於 2025年12月02日13:34 • 發布於 2025年12月02日13:33 • 鏡新聞
男童到瑪家鄉牛角灣溪戲水溺斃,受托看顧的2名婦人各被判1年徒刑。(示意圖,鏡新聞)

屏東縣莊姓婦人與許姓婦人去年5月相約帶孩子出遊,池姓男童父母因故無法隨行,將12歲以下男童托付看顧,莊、許2人帶孩子到有禁止戲水告示的瑪家鄉牛角灣溪玩水,池姓男童為搶救溺水同伴不幸溺斃;由於事發地設有禁止戲水告示,莊婦與許婦被依過失致死罪嫌送辦,屏東地方法院認為2人應負過失責任,各判處1年徒刑,可上訴。

莊婦、許婦的孩子與池姓男童是國小同班同學,莊、許去年5月提議一起帶孩子出遊,池姓男童父母無法參加,將兒子交由莊、許2人看顧;莊婦與許婦帶著4名12歲以下兒童,到瑪家鄉牛角灣溪戲水,過程中池童看到莊姓婦人的兒子疑似溺水,下水救援溺水,被救起時已無生命跡象,送醫宣告不治。

莊婦及許婦被依過失致死罪送辦,莊姓婦人審判期間表示,曾關懷被害人長達1年半,原是善意相約出遊,對意外深感遺憾,並提到自己的孩子目睹朋友身亡,內心留下陰影,懇請法院從輕量刑。

屏東地院審酌,案發地點牛角灣溪設有明確禁止戲水告示,莊婦及許婦卻未加注意,致使兒童進入潛藏危險的環境,因一時疏忽釀成無法彌補的傷害,2人事後也未與死者家屬和解取得原諒,依過失致死罪分別判處莊姓、許姓婦人各1年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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