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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坦克》全球數位稅制紛擾下 中小企業的隱形稅務困境

信傳媒

更新於 2025年12月01日01:57 • 發布於 2025年12月01日02:00 • 錢思敏
加拿大政府要對境內賺取數位收入的Google、Meta、Amazon等超過4億台幣收入部分課徵3%的數位服務稅。(圖片來源/google台灣頻道)

川普政府曾在2025年6月強硬威脅加拿大將中止與其進行的貿易談判,並將加徵關稅,起因是加拿大在2024年通過的《數位服務稅法案》(Digital Services Tax Act),原本預計在2025年6月30日起實施。這項法案是針對在加拿大境內賺取大量數位收入的跨國科技巨頭(例如,Google、Meta、Amazon、Apple等),針對其年收入超過2,000萬加幣(約4億台幣)門檻部分,課徵3%的數位服務稅(Digital Services Tax,DST)。

美國對加拿大《數位服務稅法案》的強硬反應

為何川普如此強硬,不惜中止談判來對加拿大DST的實施施壓?因為主要課稅對象高度集中於美國科技企業,而且法案要求追溯既往到2022年。
數位服務稅並非加拿大獨創,其緣起在於跨國的大型科技公司在各國賺取大量的數位收入,但卻未設有實體的常設機構,使各國無法有效地根據數位服務所產生的經濟價值來課稅,特別是對大型科技公司使用度高的國家來說,會造成政府可課徵稅收的減少,也就是稅基的流失。

有鑑於此,已經採取DST或類似於DST制度的國家,歐洲有包括法國、義大利、西班牙、英國、奧地利等;亞洲國家有印度、印尼等採取類似DST的做法;中南美洲像是智利、哥倫比亞、阿根廷等。目前開徵的稅率介於2~7%。
已立法通過但尚未開始徵收(或延後生效)的國家,像是加拿大、南非等,還有一些正在進行研議擬定草案的國家,像是葡萄牙、捷克、越南、泰國、祕魯等。
全球《數位服務稅法案》制度的興起,目前稅率介於2~7%

雖然這些國家的稅率、對象或門檻或有不同,但對象主要都是美國的大型科技公司,有明顯的針對性,因此,當加拿大真正要執行時,川普認為此舉具有「實質歧視性」,也違反美墨加協定對數位貿易所設定的「非歧視原則」。在美國強烈的壓力下,加拿大暫緩原定實施的DST,也撤回原本設定的「溯及生效」的條文。

然而,各國之所以持續推出DST,其根本原因仍在於全球稅制的談判延宕,使得跨境課稅缺乏一致性所造成。為了解決各國收不到跨國大型企業稅收、重複課稅、移轉至低稅負國家等問題,OECD早在2013年啟動「稅基侵蝕及利潤移轉」(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BEPS)方案。因各國陸續單方面課徵DST, 2019年OECD在BEPS基礎上推出「雙支柱」(Two-Pillar Solution)方案。

其中,支柱一(Pillar I)是重新分配跨國企業的「超額利潤」給市場端國家,其做法之一稱為Amount A(超額利潤重新分配),意即針對在市場端國家沒有設立實體據點,卻有高額數位服務收入的跨國科技公司,以超過200億歐元、利潤率超過10%為門檻,需將其超額利潤的25%分配到企業有市場銷售的國家。雖然支柱一所謂的跨國企業,並非限定為大型科技公司,但事實上,這些極大型的企業,為數不少是美國的科技公司。但各國能不能課徵到大型科技公司超額利潤的稅收,核心的議題在於美國的態度。

未來在Amount A實施後,各國就會取消或調整DST

美國2025年重啟對幾個實施DST國家的301調查,並提出各國需先撤回DST之後,再來談美國Amount A的立法。這樣的稅制代表的是美國必須要將從科技巨頭取得的稅收重新分配給市場國,對美國不利,同時,這些公司也都非常具有政治影響力。
Amount A將透過多邊公約實施。除了各國需同步修改國內稅法外,公約生效還須滿足兩個條件:至少30國完成批准,且這些國家境內的跨國企業總部數量須達到全球適用對象的60%以上。由於美國境內擁有最多適用範圍內的跨國企業總部,若無美國批准,幾乎不可能達到60%門檻,這使美國實質上擁有否決權。
因此,各國陸續自行啟動DST機制,作為在Amount A實施之前的過度性稅制。理論上,未來在Amount A實施後,各國就會取消或調整DST,以避免稅制衝突與雙重課稅。

相較於歐亞各國的積極課稅,台灣採取了截然不同的策略,並未計畫實施DST,主要原因在於配合OECD BEPS雙支柱方案架構的發展,單邊實施DST將會不利於與美國主要貿易夥伴的關係。現行的替代性做法是透過既有的營業稅和所得稅機制,透過台灣的買方自行申報並繳5%營業稅,這部分大多可藉「逆向課稅(reverse charge)」扣抵;或視服務性質代替境外廠商預扣20%所得稅的方式來對境外電商課稅。

廣告等數位行銷工具的中小企業而言,是隱形的經營成本

然而,這套看似完善的制度,實際上將稅務責任與行政成本完全轉嫁給買方企業—特別是缺乏專業會計人力的中小企業。企業不僅需自行判斷交易是否屬於應稅範圍、計算扣繳金額,還要承擔申報與憑證管理的行政負擔。更真實的情況是,許多中小企業對於跨境購買根本不知道需要申報、不清楚預扣規定,往往直到政府查核、會計師提醒才驚覺違規,被迫回頭補報。值得注意的是,所得稅扣繳在某些交易類型(特別是數位廣告投放)會變成企業實際的稅負增加,而非單純的代扣代繳。對於仰賴Google Ads、Meta廣告等數位行銷工具的中小企業而言,這不僅是行政負擔,更是隱形的經營成本。

為降低企業負擔,財政部採取鼓勵境外電商來台設稅籍的做法,減少買方處理憑證帳務的會計行政成本,並藉核定「有效扣繳稅率」來降低買方所需扣繳的所得稅率。

截至2025年11月底,已於台灣登記為雲端發票之境外電商營業人共有168家,包括Apple、Amazon、Netflix、Meta、Google等既有大型科技公司,和AI公司如OpenAI、Midjourney、Canva等,而仍有為數不少知名的科技公司尚未來台設立稅籍,例如常常拿來與ChatGPT比較的Claude(Anthropic),或是黃仁勳愛用的Perplexity都還不在名單中,這是未來有待努力之處。

在全球數位稅角力中,現行做法是既不得罪美國科技巨頭,也不完全放棄稅收。然而,這套制度將稅務責任由最缺乏資源的中小企業負擔。真正的解方不是等待OECD達成共識,而是正視台灣中小企業的實際處境:建立可負擔的簡化申報流程,設定合理的小額免扣門檻。唯有降低遵循成本、提升制度透明度,才能讓這套制度不會變成中小企業可能違規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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