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假新制2026元旦上路! 全勤獎金按比例扣、未逾10天禁予不利處分
長榮航空空服員抱病執勤逝世後,被查出公司將病假與績效、排班緊密連結,形成勞工有「不敢請病假」情形。為此,勞動部修訂勞工請假規則並於近日正式預告,共有3大重點,預計2026年1月1日上路。
勞工請假規則於12月9日公告修正,自明(2026)年1月1日施行。本次修正條文為第7條、第9條,並增訂9-1條。其中,最受矚目的是為避免雇主利用全勤奬金制度,對勞工請普通傷病假而扣發其全數之全勤奬金,造成勞工請病假而有不利益之恐懼,其全勤奬金僅得按請普通傷病假日數依比例扣發。
第一、第7條新增「親屬照顧事假採小時計」
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得請事假,1年內請假天數合計仍為14天,事假期間不給工資。但若是為親自照顧家庭成員而請事假,例如保母臨時請假要照顧小孩等,勞工得擇定以「小時」為請假單位。
第二、第9條「不得扣發全勤獎金」擴大範圍
現制為勞工請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公假,以及因妊娠未滿3個月流產未請產假而請的普通傷病假,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未來新規除上述假別外,增加「勞工因家庭成員必須親自照顧」而請事假,雇主不得影響其全勤獎金。
此外,「勞工請普通傷病假」時,扣發全勤獎金應按請普通傷病假日數依比例計算,但若優於法令約定,依其約定。例如員工月薪3萬3000元,其中3000元為全勤獎金,當月請病假1天,依3000元除以30日計算,扣發全勤獎金不得超過100元。
第三、新增第9-1條「病假未超過10天不得有處分」
勞工1年內請普通傷病假日數未超過10日者,雇主不得予不利處分。例如解僱、降調、減薪,契約或習慣上應有權益如排班權、優惠機票等都算在其中。
勞工若因此遭受不利處分,雇主要負舉證責任,證明該不利處分與其請普通傷病假行為無關。勞工1年請普通傷病假日超過10天以上,雇主為其考核時,仍應以工作能力、工作態度及實際績效等綜合考量,不得僅以請病假日數作為考量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