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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弭職場霸凌 從政府部門做起

鏡報

更新於 01月03日22:20 • 發布於 01月03日22:20 • 鏡報
在台灣,職場霸凌非新名詞,也並非個案,而是真正存在社會各個階層的普遍現象。圖/鏡週刊美術組資料圖片

鐘志明/獨立記者、勞權部落客

日前監察院一口氣彈劾衛服部五位高階主管移送懲戒法院審理。此舉打破過去民眾對於政府機關「官官相護」與「家醜不外揚」的負面刻板印象,同時也讓人對監察院刮目相看,不但給違法亂紀者當頭棒喝,也為國家勞動人權保護的施政與努力注入一劑強心針,更是為近期蒙受侵犯勞權指控的國際形象扳回一城。

檢視該彈劾案內容,這五名主管的霸凌行為,不外乎刁難部屬,排擠及孤立特定人員,言語斥責、羞辱、咆嘯及謾罵貶損員工人格,利用職務刁難,損及員工休憩權益,施加業務上無必要之任務等等超過合理可容許之程度,侵犯員工人格權、名譽權及健康權等職場不法侵害行為。

長期以來,勞動人權所關注的焦點多集中在營利事業,然而,廣義的勞動人權所保障的對象,絕對不僅是勞工,還包含社會上各個階層。諷刺的是本職場霸凌事件,竟發生在主管人民健康的最高官署,而且一次高達五名高階主管涉案,不免讓人好奇的是究竟是官署的風水出問題,還是這種官威文化的存在公務機關具有普遍性。

在台灣,職場霸凌非新名詞,也並非個案,而是真正存在社會各個階層的普遍現象。這種源自於官僚體制的階級意識下,自我膨脹的認知與行為,經常存在與階級上下分明的企業組織當中,尤其是封閉型的組織型態,諸如軍隊與公務機關更甚。只是受壓迫的一方,經常礙於各種現實之因素,諸如經濟壓力、歧視眼光及錯誤的服從認知等等,致使當事人不得不隱忍度日,以至於容易被忽視,久而久之造成心理壓力與創傷,便容易產生嚴重衝突或自戕尋短等悲劇。

然而,過去受限於我國勞動相關法令對於「職場霸凌」一詞,缺乏明確之具體定義,以致於或規範不清,或舉證不易,或罰則過輕,以至於實務上難以認定構成行為之實質要件,長期以來遲遲無法落實勞動人權之保護。

資方應有所認知,積極維護勞權並非刻意限縮領導與管理權限與作為,而係明確界定可為與不可為,提醒新世代領導者與管理者,應偋棄過去傳統威權的舊思維與建立與時俱進的正確認知,部屬已不再是主管情緒勒索的對象,也不再是威權逼迫下的禁臠。

長期而言,這種依賴單方面維繫的職場關係,若置之不理,將可能造成勞資的長期不睦甚至是對立的成因,不利組織之運作、團結及永續發展。是故消弭與杜絕職場霸凌,絕對是維護勞資關係和諧的第一步。

欣聞立法院於今年12月2日三讀通過《職業安全衛生法》,其中正式新增職場霸凌防治專章,明確界定職場霸凌定義,要求雇主依規模訂定防治措施、申訴管道,並建立內部申訴及外部申訴機制,以強化雇主責任,讓職場霸凌防治法制化,並訂定最高負責人若違法最重罰款新台幣100萬元,旨在全面提升勞動環境安全與健康。此次修法展現出政府持續精進職業安全衛生制度,保障勞工權益之具體展現。

此次順利完成修法的歷史意義,充分反映出勞動人權保護的與時俱進,雖無法處處盡如人意,然,由政府近年來一連串對於消弭職場霸凌的積極作為,皆充分顯示出對於勞動人權保護的善意與積極作為,確實值得令人讚許。

通常政府機關的作為,反映施政的重點方向與目標,其對於營利事業來說,具有一定的引導性與指標性。可以說營利事業與政府機關對於國家而言,兩者互為表裡。因此,上述之監察院彈劾案與立法院修法通過,兩者對於勞動人權的保障,確實具有正面的指標意義與作用。

當政府踏出善意的第一步,所代表的長遠意義是引領國民邁向人權國家之列,可謂是台灣勞動人權維護的最佳指標與範例。不論是公家部門還是民營企業,身為領導者與管理者皆應有所認知,勞資雙方之關係休戚與共猶如唇齒相依,若無法攜手合作共存共榮,則將唇亡齒寒而巢傾卵破,企業如此,國家亦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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