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明芳專欄》行政院有責任找出新青安貸不到的真正原因
金管會在上周宣布「新青安.貸的到-配合青年安心成家購屋優惠貸款精進方案之調整」,新青安的政策自去年推出以來已因為銀行在不動產受到《銀行法》第72條之2規定,而陸續傳出限貸的問題。許多銀行也以央行的不動產貸款集中度管制為由,拒絕購屋貸款需求的民眾或大幅降低貸款成數。但是,銀行業拒貸的說法是否正確,可以從財政部對「公股銀行辦理青年安心成家貸款統計資料」的公開數據得到驗證。
首先,本專欄已多次說明,銀行提高或降低購屋貸款的成數應是基於客戶的工作穩定性、收入與支出比重的高低,以及擔保品的價值等因為來衡量客戶的授信風險以調整其成數,換言之,銀行給予購屋貸款的成數有高有低是普遍常見的現象。然而,若銀行業是以新青安貸款過多使得本身的不動產授信比重提高,進而有違反銀行法的72之2條的規範為由,作為不放款的理由,則金管會該做的,並非僅以八大公股行庫的平均比重來建議行政院會放寬,卻忽視許多大型行庫的新青安貸款遠低於規模最小的台灣中小企銀,則金管會自行修正銀行法對所有八大公股行庫均給予新青安貸款豁免的做法就是疏於管理。
土建融放款的風險遠高於購屋貸款的授信風險
其次,金管會在行政院記者會的資料中指出,七月底的建築融資貸款餘額約3.88兆元新台幣,購置住宅貸款餘額約為11.31兆,購屋貸款餘額遠高於建築融資貸款餘額的原因之一為購置住宅貸款的放款年限遠比建築融資為長,更重要的是,近年房價顯著上漲是使得購置住宅貸款上漲的主因。
事實上,一般購屋房貸的風險較土建融風險低,一來,土建融的風險集中在建商且面臨興建與銷售風險,二來,個別房屋購屋貸款所抵押的房子都是十足擔保且分散在不同消費者身上,因此,個別消費者購屋的風險是較土建融貸款低的。這是為何土建融的風險權數會較房貸風險係數高出許多的原因,風險權數計算可參見金管會「本國銀行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適用風險權數」解釋令。但是,由於大型建商的貸款部位夠大,對於個別分行與整體銀行的貢獻大,因此,許多銀行的經營者自然有誘因專注土建融授信業務,自然也增加新青安貸款的困難。
八大公股行庫均因為新青安貸款而面臨銀行法管制上限並非事實
再者,由金管會上周五公布的銀行法第72-2條數據(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放款之總額/存款總餘額及金融債券)知道,公股銀行平均數為27.61%,本國銀行平均數則為26.04%。在上述的資料背景下,金管會認為公股銀行對新青安貸款多,故公股行庫的住宅建築放款高才使得比率接近第72-2條30%的法令上限。若金管會的推論為真,則金管會銀行局應該將八大公股行庫的不動產放款比重與財政部的新青安貸款資料進行比對,讓社會了解哪些行庫對新青安的支持低,但對住宅建築的放款多,以了解公股行庫對土建融與一般購屋貸款的比重,那些對新青安放款少的銀行若一樣面對銀行法第72之2條的限制,則金管會給予豁免並不合理。
新「輕」安比新青安更重要
最後,行政院會通過新青安豁免於銀行法的管制已成事實,金管會除了應該要求八大公股行庫的土建融貸款要持續減降外,建商集團成員的授信額度管控應逐一檢查,以避免銀行借由還款大於借款來規避金管會管制。此外,若銀行對於建商的土地融資仍持續展延而未有「實質」動工興建的事實,銀行協助建商囤地的事實已非常明確。
如果行政院長卓榮泰真心幫助首購與換屋民眾,應該要求金管會對於新青安案量少但不動產授信接近銀行法第72之2條的銀行進行專案金檢,以避免銀行繼續協助建商囤地與囤房,進而將無法進行新青安貸款的責任推卸給中央銀行與銀行法規範,這已嚴重違反金管會重視的「誠信經營原則」與「公平待客原則」。新青安是要讓人民安心成家的貸款,但是,人民更希望的是輕鬆生活的「新輕安」,杜絕囤房與囤地的行為應該是行政院卓榮泰院長對人民該盡的義務。
作者》蔡明芳 淡江大學經濟學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