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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治時期土地被登記國有 他一路打輸官司聲請釋憲翻盤了

太報

更新於 2023年12月29日09:06 • 發布於 2023年12月29日09:06 • 侯柏青
司法院召開憲法法庭判決記者會,公布最高法院民事判例見解違憲。侯柏青攝

彰化石姓男子主張,日治時期由祖父共有的土地,在政府1955年辦理土地總清查時,因不知情而未完成申報,結果被登記國有。多年後他提告要求移轉登記,卻因為最高法院民事判例「請求權時效」見解一路敗訴。他聲請解釋憲法,憲法法庭今天認定,基於保障人民財產權要旨,國家主張15年的消滅時效並無正當性,認定判例違憲,各法院不應再援用見解,石男可提出再審。

這批起爭議的土地為彰化縣大村鄉黃厝段的654號土地,男子石豊田強調,這筆土地在日治時期原本登記為祖父石羅等人共有,但國民政府來台後,在1962年間辦理全國土地總清查,並於1965年辦理土地總登記。不過,當時教育不普及、資訊貧脊、權利意識不足,導致他的祖父不知道此事而沒有完成申報,該土地最後被視為「無主土地」而被登記為國有,目前則由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管理。

石男強調,他的父親曾發現土地被登記國有,當時奔走拜託縣議員函請彰化縣政府請求歸還土地,但縣府拒絕辦理,不過涉案土地被登記為國有後,後續仍由他們家族占有使用,並持續以石豊田祖父等人名義繳納田賦代金,他認為,這已經可以證明土地並非國有,且應由他們家族成員繼承。不過,歷審法院均引用最高法院民事判例見解,認定他提告時已超過15年的請求權時效,判他敗訴定讞。

石男向憲法法庭主張,歷審法院引用的「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311號民事判例」見解牴觸《憲法》,據此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審酌後認為,土地登記本身只具有推定權力歸屬的效力,不能當作權利取得或消滅的絕對依據,當土地所有權的登記和真實狀態不一樣時,真正的所有人為了回復權利,仍可請求塗銷登記及返還土地。就該個案而言,人民受《憲法》第15條保障的財產權,已經因為該判例而受限制。

憲法法庭認為,國家政權輪替時,國家可居於公權力主體制定相關法規,如果該規範是將原屬人民私有而未及時登記的土地,逕行登記為國有,這時若又容許國家拿《民法》消滅時效規定進行抗辯,不啻變相承認國家可以透過土地總登記的程序及消滅時效的理由,不需要踐行任何徵收或類似徵收的程序,就可以直接剝奪人民的財產。

憲法法庭指出,當年台灣因政權更迭,重新辦理土地權利憑證繳驗及換發土地權狀,依當時的時空環境,如果允許國家主張《民法》消滅時效,維持私有土地繼續登記為國有的狀態,也顯然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形成國家侵害人民財產權。憲法法庭依據以上理由判決該判例違憲。

該判決由大法官詹森林主筆,大法官黃瑞明、呂太郎、尤伯祥均提出協同意見書。而大法官蔡彩貞、朱富美則各自提出部分不同意見書。大法官在不同意見書中點出隱憂,即關於日治時代的土地登記,若不區分個案狀況,一律認為國家不適用消滅時效規定,是否導致人民變相擁有永久追訴權?屆時對於土地登記的法律制度將有不確定風險存在。

據了解,目前曾經援用此民事判例見解的判決僅有170多件,且並非都是類似案例,對於後續可能的影響性,暫時難以評估。而且,若日治時期的土地所有人要求政府返還土地,也必須提出稅務資料等相關佐證,才能說服法院自己是真正的地主。

至於石男則可以持憲法法庭的判決意旨聲請再審,如果該址已經由國家興建地上物,他應可循法律途徑聲請拆屋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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