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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擬修法打詐 TikTok臉書須設法律代表人「類落地」否則最重罰2500萬

太報

更新於 2024年05月08日16:13 • 發布於 2024年05月08日12:55 • 政治中心
行政院政務委員羅秉成。胡家銘攝

行政院明天擬通過打詐專法,其中針對網路平台業者,政務委員羅秉成今日(5/8)指出,包含Meta(臉書)、Google或TikTok等平台,要在台灣指定法律代表人「類落地」,若未指定,最重可罰到2500萬,若情節重大,可依序祭出限流量、限制擷取等手段,形同封網。

行政院會明天將討論,擬通過打詐專法「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以及配套的洗錢防制法、科技偵查及保障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等立法與修法草案。行政院政務委員羅秉成今天在行政院說明草案內容表示,詐騙已經國際化、工具化、模組化、專業化、年輕化,且有白領犯罪趨勢,無差別攻擊民眾,可說是公眾犯罪,成為治安新毒瘤。

羅秉成說,「打詐專法1+3」,如果專法可以通過獲得社會支持,法制部分會比去年的打詐五法更進一階,抑制打詐上更有力道。內政部是法案主管機關,由內政部提法案,但法案會採取協作分工的模式,各有責任區。

羅秉成表示,草案的其中一個是「就源」防詐機制:金融防詐、電信防詐、網路廣告平台防詐。其中,條文設計參考歐盟的數位服務法,如Meta、google或TikTok等,要在台灣指定法律代表人,如果是開分公司的話最好,可以用《公司法》規定,若無的話則需進行「類落地」指定法律代表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

針對近年投資廣告詐騙案居高不下,羅秉成說,打詐專法中制定數位經濟防詐措施專章,規範網路平台業者、第三方支付、電商、網路連線遊戲業者,要在台灣設立法律代表人「類落地」藉以遵守台灣法遵,因為業者收取廣告費用,若誤刊詐騙廣告,也有防詐責任,未來像是TikTok國際版、臉書、谷歌都在規範範圍內。

羅秉成也說明,未來若網路平台業者違反規定,沒有設立法律代表人,或是不配合移除下架詐騙廣告,依法可罰250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且情節重大者可降低流量甚至限制接取,未來將由數位部訂定子法,建立外部化、獨立化的專家審議委員會機制,認定何為情節重大。

不過,羅秉成也強調,政府未強制要求業者完全落地,只是要求設置法律代表人作為法遵窗口,也可以指定自然人,並無相關資格限制,且草案擬定過程都有與業者溝通過,評估可行性,「我認為沒有窒礙難行之處」。

除要求金融、電信、網路業者的防詐責任與義務外,羅秉成表示,為避免業者不敢配合政府下架詐騙廣告,草案也提供業者避風港與免責條款,未來業者若接獲警方等通知,就應該要下架詐騙投資廣告,後續責任由政府負責;同時,業者配合政府辦案提供資料,也可免除保密義務。

至於加重刑責部分,羅秉成說,草案新增鉅額詐欺罪,詐騙金額1000萬元以上者,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3人共犯,或使用網路、冒名政府名義詐欺、深度偽造詐欺,有複合式詐欺手段者,可加重其刑1/2;假釋則引入三振條款,3犯詐欺入獄者,未來不准假釋。但草案此次也新增窩裡反條款,未來犯罪者自首後,若自動繳交所有犯罪數額,可減輕或免除其刑,而若使警察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查獲主持操縱者,可免除其刑。

羅秉成也表示,由於犯罪集團大肆利用通訊軟體等犯罪,因此草案也提供警方許多科技偵查手段,未來包含「M化偵查網路系統」(M化車)、GPS、熱顯像儀等都將規範可有條件使用,但一定要有法官令狀,避免民眾憂慮政府監控;此外也修法讓警方辦案時可以調閱網路流量紀錄,藉以追蹤犯罪足跡、反求犯罪行為人模式。

羅秉成說,當平台被濫用成犯罪場域,平台業者應該有責任清理一下,「責任不應該只是社會責任,應該拉高到他律的法律責任」,法律責任進來後就會有各種要求,例如廣告實名制、通報下架、資料保存等,若這些義務不踐行或是不指定法律代表人、防詐工作不配合等,會先罰款,再嚴重一點會降低流量,若更嚴重則會限制擷取。

不過,羅秉成也說明,外界不必太過驚恐認為哪天常用的社群平台會被封鎖,「這是法律所需要配備的法律責任要求」,會採罰款先行,情節重大要進入降低流量的話就不宜由部會做決定,會設計外部專家審議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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