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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立院二讀通過調閱委員會 得要求法人、團體及社會關係人提供文件

新頭殼

更新於 2024年05月22日03:05 • 發布於 2024年05月21日14:26 • Newtalk新聞 |林朝億 台北市報導
立法院今續審國會擴權等法案,圖為民進黨立委沈伯洋發言。 圖:張良一/攝

Newtalk新聞

立法院今(21)日二讀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關於調查權之部分規定。在國民黨、民眾黨團聯手下,通過包括民進黨強烈質疑、介入民間公司的第47條再修正動議,立法院成立的調查委員會得要求政府機關、部隊、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提供相關文件、資料及檔案。

立法院今晚挑燈夜戰審議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案。民進黨團雖然沒有如上週五採取激烈的肢體抗爭,但冗長議事杯葛的文鬥也讓議事進行相當緩慢。民進黨團也將佔領的議場下方發言談以太陽花佈置,呼應場外抗議群眾,希望能在度喚起十年前的太陽花學運。

對於第31條立法院行使同意權後,被提名人沒有通過之在提名程序,韓國瑜宣布,國民黨團、民眾黨團再修正動議撤案,通過民進黨團所提的在修正案。

對於第44條彈劾總統、副總統投票,國民黨、民眾黨團修正動議則從無記名改為記名投票。表決結果,韓國瑜宣布,在場109人,贊成59人,贊成多數通過。

至於調查權行使則是這次職權行使法的重中之重。第45條國民黨、民眾黨再修正動議,規範立院院會或委員會成立的調查委員會、專案小組得舉行聽證會,要求有關人員出席提供證言及資料、物件。表決結果,韓國瑜表示,在場110人,贊成60人,贊成多數通過。

對於第46條,國民黨、民眾黨團提出再修正動議,調查委員會應於立法院會期中為之。但行使調查權及文件調閱權之時間不在此限。表決結果,韓國瑜宣布,出席人數107人,贊成59人,贊成者多數通過。

對於新增第46-1條,國民黨、民眾黨團修正動議規定,調查委員會之成員由立法院各黨團依其在院會之席次比例推派之。表決結果,韓國瑜宣布,在場107人,贊成58人,贊成者多數通過。

對於增訂第46-2條,韓國瑜宣布無異議照民進黨再修正動議通過。該修正動議規定,立法院行使調查權,不得逾越調查目的、事項與範圍,並應尊重其他國家機關受憲法保障獨立行使之職權,及行政首長就特定機密決定不予公開之行政特權。

至於這次修法被質疑可能會干預公司經營者,則為第四十七條。國民黨、民眾黨團提出的再修正動議,調查委員會得要求政府機關、部隊、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於五日內提供相關文件、資料及檔案。但相關文件、資料及檔案原本業經司法機關或監察機關先為調取時,應敘明理由,並提供複本。

表決結果,韓國瑜宣布,在場人數109人,贊成59人,贊成多數通過。

晚間通過的相關條文包括:
第三十一條 同意權行使之結果,由立法院咨復總統或函復行政院院長。如被提名人未獲同意,總統或行政院長應另提他人咨請立法院同意。

第四十四條 全院委員會審查後,提出院會以記名投票表決,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向司法院大法官提出彈劾案。

第四十五條 立法院為有效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得經院會決議,設調查委員會,或得經委員會之決議,設調查專案小組,對相關議案或與立法委員職權相關之事項行使調查權及調閱權。
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得要求有關機關就特定議案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並得舉行聽證,要求有關人員出席提供證言及資料、物件;聽證相關事項依第九章之一之規定。
調查委員會之名稱、調查事項、目的、方法及成員人數,由院會議決之。調查專案小組之名稱、調查事項、目的、方法及成員人數,由委員會議決之。

第四十六條 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之設立,均應於立法院會期中為之。但行使調查權及文件調閱權之時間不在此限。
調查委員會及調查專案小組於議案調查完畢並提出調查報告、調閱報告及處理意見後即行解散,或於該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時自動解散。

第四十六條之一 調查委員會之成員,由立法院各黨團依其在院會之席次比例推派之,並得視實際情況予以改派。
調查專案小組之成員,由各該委員會委員推派之。
調查委員會及調查專案小組應置召集委員一人,由所屬成員互選之。

第四十六條之二 立法院行使調查權,不得逾越調查目的、事項與範圍,並應尊重其他國家機關受憲法保障獨立行使之職權,及行政首長就特定機密決定不予公開之行政特權。
裁判確定前之訴訟案件,就其偵查或審判所為之處置及卷證,立法院不得行使調查權。尚
未確定之訴願事件,或其他依法應獨立行使職權之機關本於職權處理中之案件,亦同。
調查委員會成立後,其他依法應獨立行使職權之機關亦本於職權進行處理相關案件時,調查
委員會得停止調查。

第四十七條 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為行使調查權,得要求政府機關、部隊、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於五日內提供相關文件、資料及檔案。但相關文件、資料及檔案原本業經司法機關或監察機關先為調取時,應敘明理由,並提供複本。
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為行使調查權於必要時,得詢問相關人員,命其出席為證言,但應於指定期日五日前,通知相關人員於指定地點接受詢問。
被調閱文件、資料及檔案之政府機關、部隊、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在調閱期間,應指派專人將調閱資料送達立法院指定場所,以供參閱,由立法院指派專人負責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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