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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點投書: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創校史實,需要再用「數人頭」方式來認定?

風傳媒

更新於 2024年10月17日21:30 • 發布於 2024年10月17日21:30 • 魏進添
國立台灣師範大學校園。(取自國立台灣師範大學臉書)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在吳正己校長主政之下,對校史竟然出現以下論點:

論點1:部分校友對臺灣師大校史中「創校於1946年」的事實表示「不認同」。2012年4月30日晚,臺灣師大文學院舉辦「校齡」公聽會。莫非可用公聽會結果來確定或否定校史?。

論點2:2018年11月21日,臺灣師大召開第121次校務會議,用通過「提案」方式確定「追溯」校史。即以校務會議決定來確定或否定校史?若此,相關的權力來自何處? 論點3:認為大學法授權改變創校歷史。若此,相關授權是根據大學法哪一項條文作出?。

既然歷史是指人類社會過去的事件和行動(客觀存在的事實),以及對這些事件行為有系統的記錄、詮釋和研究。則臺灣師大校史的認定,必須根據對客觀事實相關的歷史文獻,這就是唯一的有力證據。

臺灣省立師範學院(省立師範學院)的歷史文獻,離不開1945年臺灣光復時,中華民國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落實接收臺灣政策和措施的檔案、行政長官公署檔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檔案、財政部財政史料文獻、臺灣省立師範學院創校籌備主任范壽康教育處長跟行政長官公署的來往公文、教育處公文、臺灣省教育廳公文、人事任命紀錄、劉真校長檢視校內和前行政長官公署所收藏跟創校有關文件的結果,……等等。

用上述歷史資料驗證今日臺灣師大官方網頁上的資料

對於日本臺灣總督府臺北高等學校(日本臺北高校),臺灣師大的網頁寫着:國民政府接收臺北高校,(1945年)11月依新學制將其改名為「臺灣省立臺北高級中學」。然而,對於臺灣省立臺北高級中學(省立臺北高中),臺灣師大的網頁則寫着:(1945年)12月14日至29日間,臺北高校完成移交清冊予接收的臺北高中。既然日本臺北高校在1945年11月已經「改名」為省立臺北高中,於是出現已改名的「省立臺北高中」將「移交清冊」移交給「省立臺北高中」接收的既荒謬又有趣場面。這便是校史造假引發的笑話?

根據《公署訓令署接字第一號》、《臺灣接收工作》和移交清冊,證實了移交和接收採用「對等方式」,因此行政長官公署才創立「省立臺北高中」代表政府接收日本臺北高校的「財產」。同時,《公署訓令署接字第一號》和《接收日產相關史料》又規定「日本在臺公私產業」被接收後成為中華民國政府的合法財產。換言之,接收工作完成後,日本臺北高校成了歷史書冊上的名詞。由於「對等方式」的移交和接收,說明「改名」便是假訊息(校史造假)。

再者,當移交和接收完成時,原日本臺北高校的校地成為中華民國的合法「財產」。由此證實,「當時臺北高校移交之一切財產,為後來的臺北高中以及日後的臺灣師範學院奠定了營運基礎」便是假訊息。因為「移交清冊」證明這是敵對雙方國家在戰後的交接手續。既然是交接手續,所以,無論臺灣師大網頁或校史中,出現贈與、改名、改制、承繼、傳承……等等詞彙,就是假訊息的代名詞。換言之,就是校史造假。

公聽會能夠認定校史?是荒謬還是謊言?

臺灣師大吳正己校長沒有舉辦公聽會,反而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文學院卻真的舉辦校齡認定公聽會(2012年4月30日舉辦)。根據2012年5月8日師大新聞,時為歷史學系教授吳文星表示:以實事求是的角度來說,臺師大是創立於1946年沒錯。臺灣史研究所蔡錦堂副教授則說,從史實角度來看,兩校之間的確毫無瓜葛。既然在真實歷史中,日本臺北高校跟臺灣省立師範學院(省立師範學院)沒有關係,於是就用「校史造假」方式串聯起兩校?

臺灣史研究所蔡錦堂副教授竟然說:臺師大利用總督府高等學校的校地成長是事實。根據《公署訓令署接字第一號》和《接收日產相關史料》,日本在臺公私產業被接收後成為中華民國政府的合法財產。從日本臺北高校校地成為中華民國政府財產開始,就標誌着日本臺北高校成為歷史詞彙。

根據歷史文獻,省立臺北高中的校地是由中華民國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撥給;省立師範學院的校地則由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和臺灣省教育廳先後撥給。那麼,省立臺北高中和省立師範學院的校地,跟日本臺北高校有何關係?難道曾經出現日本臺北高校把校地私下捐贈給省立臺北高學和省立師範學院?倘若是,請吳正己校長和蔡錦堂副教授公開捐贈文件,否則就是睜着眼睛撒謊去掩護「校史造假」。

用校務會議通過「提案」方式認定校史?

校史的認定權掌握在吳正己校長和校務會議成員手中?校史的認定權來自哪一個機構的授權? 中華民國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於1946年創立省立師範學院,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沒有話語權? 臺灣省教育廳把省立臺北高中的校地和設備撥給省立師範學院使用,臺灣省教育廳沒有話語權? 吳正己校長和校務會議成員的薪資由中華民國給付,作為職員者擁有改變省立師範學院創校歷史的權力?請吳正己校長和和校務會議成員公開改變省立師範學院創立歷史的權力來源證明,否則就是「校史造假」。

大學法得授權改變臺灣師大的創校歷史?

大學法第一條規定,大學的職責在研究學術、培育人才、提升文化、服務社會、促進國家發展;又規定,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以保障大學的學術自由。大學法第八條規定大學校長綜理校務,負校務發展之責。依大學法宗旨,大學法沒有授權校長變更大學的校史。吳正己校長和校務會議成員憑甚麼認為已獲得大學法授權,或根據大學法哪一條文的授權?可以改變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的創校歷史?請吳正己校長和和校務會議成員公開文件證明其已獲授權,否則就是「校史造假」。

用公聽會、校務會議等等的方式認定校史?就等同用數人頭決定校史,跟不要歷史,或竄改歷史,甚至校史造假有何分別?

難道舉手贊成的人數眾多,臺師大學生和校友就要接受校史增加24年?成為跟日本臺北高校直接有關的一分子?

多麽荒謬的想法和做法?真的是目無法紀,無法無天?(推薦閱讀:風評:夢醒時分,聯合再生錯誤投資該有的省思

*作者為師大畢業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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