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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騎車用腳推機車是危險駕駛?他挨罰1萬2提這判決遭打臉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05月11日04:16 • 發布於 05月11日04:03

蔡姓騎士騎車用腳推動前方機車,在道路上行駛,並變換車道;警方開出1萬2千元危險駕駛罰單,蔡不服,提苗栗地院撤銷罰單判決為例,主張騎車用腳推機車並不是危險駕駛。法院認為,蔡推車還變換車道到內側禁行機慢車車道,兩案案情不同,駁回告訴。

判決書指出,蔡姓男子2023年10月7日下午5時許,在台南市北區文賢路騎車並一路用右腳「推」前方機車,遭民眾檢舉;警方開出「以危險方式在道路上駕駛機車」罰單,交通局去年5月裁罰1萬2千元。蔡不服,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提起行政訴訟。

蔡主張,前車騎到一半皮帶斷掉,後面有車一直來,不推會讓後車撞上,並提出修車估價單為證;他認為,以危險方式在道路上駕駛機車,是須達到相同危險才可論處,他們沒有肇事,未達危險程度,且罰金不符比例,警察也有以此方式推車,民眾無法得知有違法。

蔡還舉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字第73號判決,請法院參考;當時苗栗縣古姓男子同樣騎機車以右腳推前方機車挨罰,法院認為,古行車路線在機車慢車道右側路線,並無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且速度緩慢,尚難謂有影響或危及其他行人、車輛,判決撤銷罰單。

交通局表示,蔡姓男子將右腳置於前車後輪左側位置,以此推動前車前進,兩車前後以腳勾稽持續長達27秒,倘若有任何突發狀況,二車皆難以應變及即時操控車輛,顯然限於易失控肇事情形。蔡在道路中不斷閃爍煞車燈,亦使後車難以辨識其行車動向。

交通局認為,若前車故障,應撥打電話等待拖吊車協助救援,而非強行以此危險駕駛方式護送;且期間有因路況導致兩車分開,前車亦可正常行駛,並無必須由後方機車推動方能行駛跡象,足認蔡確有以危險方式在道路上駕駛機車違規行為。

法院當庭勘驗檢舉影片,確認蔡姓男子以右腳推車過程,前車在通過路口時有向左偏行,蔡跟著前車向左側騎入內側禁行機慢車車道,接下來蔡的右腳離開,二車各自前行;堪認蔡偏向左側騎入內側車道,已足以影響其他車輛交通往來秩序與安全。

法院表示,蔡雖提出前車修車估價單為證,但該估價單距離違規日期已隔5日。依其內容,也無從認定是否為畫面上所見前方機車;且從影片來看,蔡的右腳離開前車後,前車亦能獨自前行,並未能看出有因故障而無法行駛情形。

法院指出,蔡所提出的苗栗地院判決,與本案機車尚有因前開危險駕車方式闖入內側禁行機慢車車道,造成其他車輛往來危險情形,兩者案情不同,自不得比附援引;認定蔡為考領有合格駕駛執照駕駛人,貿然以危險方式駕車,有主觀上可歸責性與可非難性,應予裁罰。

法院說明,若機車故障,理應盡速靠邊停下,尋找附近機車行,以牽行方式就近修理,或撥打電話請求拖車協助,實無以危險方式駕車必要;不僅蔡姓男子本身易於失控肇事,其他用路人亦有受影響導致肇事高度可能性。足認蔡無視交通法規注意義務,漠視交通秩序與安全。

法院審酌,蔡姓男子確有以危險方式駕車之違規行為,顯已威脅一般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安全,交通局處分並無違誤,蔡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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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姓騎士騎車用腳推動前方機車,在道路上行駛,並變換車道;警方開出1萬2千元危險駕駛罰單,蔡不服,提苗栗地院撤銷罰單判決為例,遭法院駁回。示意圖/本報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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