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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公告 8/1起軍營外攝錄影危害安全最高罰15萬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25年07月25日22:59 • 發布於 2025年07月25日22:59
國防部強調,軍事迷拍攝戰機起降之行為,如未危害軍事機敏安全,非「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禁止範圍。 (資料照)

〔記者鍾麗華/台北報導〕立法院2023年12月三讀通過「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行政院昨(25)日正式公告,自今年8月1日施行,未經軍事機關許可,於軍事營區內從事測量、錄影、攝影、描繪、記述或其他偵察行為,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營區外從事上述行為,足生損害於軍事營區安全,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國防部已多次表示,軍事迷拍攝戰機起降、國軍部隊在公開場域運輸,如未危害軍事機敏安全,非該條例禁止範圍,所以不會處罰。

該條例亦規定,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式,危害重要軍事設施功能正常運作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危害國家或軍事安全,而犯前項之罪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0萬元以下罰金。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

所謂「重要軍事設施」有7大類,分別為軍用飛機場、戰備跑道、飛彈基地、永久性國防工事(包括防空砲兵陣地、指揮所),與具爆炸危險性之軍事工廠、倉庫及油泵站(涵蓋彈庫、油庫、兵工廠),以及軍用固定性重要通信電子設施(包括戰管雷達陣地、觀通雷達陣地、測向台天線、衛星及微波通信放射基地台)、軍艦。

此外,未經許可進入軍事營區者,予以警告或處4萬元以上、20萬以下罰鍰。經告誡仍不離開者,得按次處罰;未經軍事機關許可,攜帶錄影、攝影器材、觀測器、槍砲、彈藥、刀械或其他妨害軍營安全的物品進入軍事營區,經勸告交付保管而拒不聽從者,廢止其進入許可,並得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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