怨妻易怒 外遇訴離 二審輸了
黃姓工程師抱怨妻子易怒,動輒揚言自殺或同歸於盡,已達不堪共同生活的條件,並加碼坦承有外遇,訴請離婚獲准;黃妻不服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認定,黃男外遇屬於過失一方,對婚姻破裂責任較大,不得請求離婚,改判黃妻勝訴。
民法一O五二條中「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可向法院訴請離婚,但這項條款有但書規定,因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訴請離婚」。
黃姓夫妻二○○五年結婚,婚後一年妻子即辭職,黃男稱家中開銷都由他負擔,但妻子個性強硬、易怒,不時就說要輕生,讓他相當無奈。
黃男舉例,鄰居若發出聲音讓妻子無法睡覺,妻子會在凌晨四點,跑到頂樓製造噪音報復鄰居;妻子與胞弟吵架,也會在家中揮刀亂剁。
黃男甚至坦承,「我曾經外遇」,但這幾年來試圖彌補,妻子仍時常懷疑他的行蹤,甚至不斷謾罵「姦夫淫婦」,令他身心俱疲。
新北地院認為,黃男外遇確實不該,但黃妻曾恫嚇黃男,「你記住了,我只有一個人,但你只有一個媽媽」、「不要再讓你媽媽落單,因為我不知道下一次我會怎麼對她」等恐嚇言詞,已構成不堪同居之虐待,讓黃男陷入情緒勒索,判准離婚。
黃妻不服上訴高院,強調丈夫劈腿女同事,讓她壓力過大罹患憂鬱症,丈夫明知她情緒不穩,卻利用這點不停刺激,期間甚至住院,但丈夫不僅不聞問,還在她出院後搬走,才會有傷己或激烈言論。
高院認為,黃男外遇在先,讓妻子為憂鬱症所苦,妻子的口出惡言,並不是危及婚姻的關鍵,黃男屬於過失較重的一方,無權提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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