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警替地下錢莊查個資追債一審無罪 二審逆轉重判10年半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前偵查佐吳浩宇被控7年前投資陳姓地下錢莊業者30萬元,每月可收取9000元賄賂,他再查詢、洩漏欠款者個人資料幫忙追債,一審認定吳沒有收賄,貪汙部分判決無罪,僅依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判刑1年2月;案件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今逆轉認定吳貪汙,改依違背職務收賄罪判10年6月徒刑,個資法部分仍判1年2月徒刑,可上訴。
吳浩宇原先在楊梅分局草湳派出所任職時,認識刑責區內經營養生館兼營地下錢莊的陳姓業者,之後他到偵查隊擔任偵查佐,2019年4月間陳託吳幫忙找人,吳便假借偵辦案件名義,利用警政知識聯網系統查詢簡姓男子的戶籍、身分證照片、入出境紀錄後,再洩漏給陳協助追債。
檢方也指控吳浩宇二度投資陳50萬、30萬元,每月可收受2萬5000元、9000元賄賂,以此作為洩漏查詢被害人戶籍、身分證照片的對價,之後吳再逐期取回全部本金,認定吳違反貪汙治罪條例。
另外,陳也見放款獲利較高,於2019年10月、2020年3月間,趁羅姓男子手頭緊、需錢孔急之際,先後貸給羅2萬元、3萬元,卻分別收取180%、240%,也就是高達15分、20分的重利。
桃園地方法院一審認定吳浩宇查詢個資洩漏給陳,確實違反個資法,但雙方金錢來往沒有積極證據認定吳收賄,因此貪汙判決無罪,僅依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判處吳員1年2月徒刑;陳一審則被依2個重利罪判處拘役80日,得易科罰金。
案件上訴,高院認定吳浩宇確實有貪汙,改依違背職務收賄罪判10年6月徒刑,褫奪公權5年,沒收5萬8910元犯罪所得,另個資法罪維持1年2月徒刑。陳二審貪汙也判決有罪,但諭知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