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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房東辱罵房客惡意斷電迫遷 二審多賠17倍定讞

中央通訊社

發布於 03月13日06:25

(中央社記者洪學廣高雄13日電)高雄陳姓房東辱罵劉姓房客,更惡意斷電迫遷。劉男提告求償後,高雄地院一審原認房客欠租僅判賠1000元;但二審改認已繳房租,惡意斷電侵害安寧,改判再賠1萬7000多元定讞。

高雄地方法院判決指出,劉男民國111年5月起以月租新台幣3000元向陳男租屋,但入住不久即和房東不睦,陳男同年7月間在通訊軟體LINE辱罵劉男「腦子是不是有問題」,隨後要求限期搬離,更在租約尚未終止前惡意斷電,導致劉男冰箱食物腐壞、被迫外宿旅社。劉男因此憤而提告求償相關損失、違約金、懲罰性賠償等,共12萬多元。

一審高雄地院高雄簡易庭審理時,陳男辯稱房客不繳租金,根本是「租屋蟑螂」,更指控劉男藉由到處檢舉,恐嚇房東給付違約金。法官審理後採信房東說法,認定劉男未依約繳納租金。既然房客欠租,房東斷電僅是「雷霆手段」縮減搬遷期限,並未侵害人格權。全案審結認定陳男僅因未依規定於1個月前通知終止租約,且房東並非消保法所稱「企業經營者」,判賠違約金1000元。

不過,案經上訴二審高雄地院合議庭時,法官重新檢視匯款紀錄後,發現劉男早已繳納前2個月租金與押金,且陳男在二審審理中也坦承確實收到款項。據此認定既然房客未欠租,租約就依然有效。但房東卻採取斷電極端手段,已嚴重侵害房客居住安寧人格利益,情節重大,應賠償精神慰撫金及相關損失。

此外,二審法官也認定房東將透天厝改建為多間套房出租,具備反覆提供服務商業行為,應屬企業經營者。審酌陳男惡意違反租賃定型化契約規範,故意侵害消費者權益,依消保法裁處2倍懲罰性賠償金。最終判陳男除原判決的1000元外,需再賠償搬家費、住宿費及精神慰撫金,共1萬7707元,全案定讞。(編輯:張銘坤)115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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