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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軍陸戰隊士官偷走同袍提款卡 盜領7000元下場曝光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03月13日13:24 • 發布於 03月13日10:37

海軍陸戰隊六六旅林姓士官,去年農曆年剛過完元宵節,便在營區寢室趁宋姓同袍不備,從內務櫃竊走宋的郵局提款卡,當晚到桃園區超商ATM盜領7000元得手,案經憲兵隊查獲移送,由於林某認罪,桃園地院改以簡易判決,依營區竊盜及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等罪,合併執行6月,可易科18萬元罰金。

犯罪事實指出,26歲林男為海軍陸戰隊陸戰六六旅現役軍人,明知軍人身分應恪守軍紀,仍因貪念犯案。2025年2月13日中午12時,他在部隊營區寢室內,趁宋姓同袍未注意之際,打開對方個人內務櫃,偷走對方的中華郵政金融卡一張。

林男得手後,等候當日晚間6時54分可以出營區之際,拿著宋某的金融卡前往桃園區某統一超商門市內的自動櫃員機操作,輸入金融卡密碼後,讓ATM誤認為持卡人本人提款,順利從帳戶提領現金7000元據為己有。

宋姓同袍事後接到帳戶遭提領的訊息,軍方展開調查,相關事證包括被害人指述、對話紀錄截圖、郵局存簿影本,以及超商ATM監視器畫面等資料,均顯示同寢的林男涉有重嫌,案經憲兵指揮部桃園憲兵隊查獲,移送桃園地檢署偵辦並提起公訴。

桃園地院進行準備程序庭時,林男當庭坦承犯行,並已將竊得的提款卡歸還被害人,同時賠償盜領的7000元損失;法官審酌林男的犯後態度、年紀、素行、犯罪情節及損害程度等因素,認為仍須科刑以示警惕。

法官認定,林男行為同時觸犯陸海空軍刑法的營區竊盜罪與刑法的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兩罪犯意各別,應分論併罰,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與3月,合併執行6月,均得以易科罰金,由於犯罪所得歸返還並完成賠償,法院不再宣告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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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軍陸戰隊66旅1名林姓士官,涉嫌於去年2月間中午行竊同寢同袍放在內務櫃的提款卡,等到傍晚出營至超商盜領7千元,宋某接獲帳戶遭提領訊息,向上呈報,經追查發現林某涉案,桃園地院進行簡易判決,依營區竊盜及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等罪,合併執刑6月,可易科18萬元罰金。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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