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市復興區前區長曾志湘任內收360萬回扣 一審判決出爐
桃市復興區前區長曾志湘任內自2016年起,利用辦理採購案機會,指使總務蔡幸蓁擔任白手套,連續3年向包商吳淳洋索取採購案共360萬元回扣,桃園地院昨審結,依共同犯3次貪汙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應執行12年,褫奪公權8年,本案可上訴。
蔡幸蓁依共同犯4次貪汙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應執行2年,緩刑5年期間保護管束,提供200小時義務勞務服務,褫奪公權1年;吳淳洋犯3次對於公務員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判應執行1年,褫奪公權1年。
犯罪事實指出,68歲曾志湘因桃園市復興區首位民選的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范振興涉賄選起訴請辭,經補選後當選於2015年7月27日上任,直到2018年12月25日卸任止,涉嫌利用59歲秘書室女總務蔡幸蓁擔任白手套收受包商吳淳洋交付的賄款。
50歲吳淳洋除了在八德區公所擔任警衛,還身兼5家行銷、旅行社等商行實際負責人,為利用曾擔任復興區長職權,於採購案招標程序中予以協助或將新台幣10萬元以下無須公開招標的小額採購直接交由他的公司或商號辦理,雙方約定取得標案或小額採購案,將依採購金額3%至10%不等比例給付賄款。
自2016至2018年間,每年農曆春節前,總結當年度應給付賄款金額,由公司女會計將錢給吳轉交公所的蔡女,蔡再將賄款直接放進區長的辦公桌抽屜內,曾拿到賄款後另分給蔡女40萬元。
蔡女另於2021、2022年擔任復興區公所三民里里幹事期間,利用辦理環保志工服裝及活動採購案機會,由廠商浮報部分採購項目及報價單及收據,向復興區公所申請經費,領取詐領款項及賄款共3萬5千元再交給蔡女。
審理時,包商吳淳洋與白手套蔡幸蓁面對相關事證均坦承犯行,並詳細交代收錢、轉交過程,但曾志湘自始至終矢口否認有利用職務收賄,辯稱從未向廠商收取回扣,更沒有指使蔡女擔任白手套收錢。
法院勾稽證人證詞與卷內的現金日記帳與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各項證據,認定蔡女受曾所託,自2016年起,每年農曆年前出面收受包商吳交付前一年度採購金額的3%計算,小額採購依採購金額的10%為原則所計算的現金賄款,再轉交曾,與曾監督承辦區公所採購案的法定職務具有對價關係,被告3人犯行可堪認定,曾的辯解均為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合議庭審酌,曾志湘案發時為區長,本應廉潔自守卻貪圖私利,利用公所招標、採購機會索賄,嚴重敗壞官箴,有負人民期望且始終否認犯行、推諉他人,毫無悔意,犯後態度惡劣;吳淳洋為民間廠商,未循正途取得標案,反以行賄破壞政府招標公正性,雖在偵查時否認,但在審理時已坦承,態度尚可;蔡幸蓁身為公務員,卻收賄並詐取財物,損害公務員廉潔形象,但在偵查與審理時均坦承犯行,配合檢警偵辦並主動繳回犯罪所得,顯示悔意,態度良好。綜合考量3人智識程度、家庭狀況、賄款金額、標案規模及檢察官量刑意見,分別判刑並宣告褫奪公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