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費政戰官兩大過退伍 國防部求償2倍63萬補助遭駁
雲林縣王姓男子是上尉,在中正預校、國防大學就學時,領公費補助達191萬元,依法服役10年才得免賠補助,但王在2019年間因「不當借貸」,遭國防部以2大過核定退伍,依役期比例,求償2倍補助63萬元,法院認定,王入學時簽訂契約適用舊法,判1倍賠償31.9萬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王姓男子在2000年就讀中正預校、2007年就讀國防大學政治作戰學院新聞學系,在學期間都是公費生,領取津貼68萬元、食費12萬元、學雜及住宿費10萬元、健保與其他補助費6.5萬元、中正預校費用91萬元,合計公費補助王191萬餘元,依軍費生賠償辦法、招生入學簡章規定,王需服役10年,始得免除賠償責任。
王男在畢業後在軍中服役8年多,升上上尉政戰官,不過在108年時,因為「不當借貸」遭國防部評鑑為「不適服當役」,核定2大過退伍,陸軍後勤指揮部依法向王請求賠償一定比例乘上2倍的補助金。
因王男只剩20月即達最低服役年限,國防部依比例計算,191萬X0.166(20月/120月)X2,金額為63萬餘元,王男因都未償還,後指部向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提出償還公費的行政訴訟。
中高行審理後認定,軍費生賠償辦法在2018年12月11日時有修正,其計算金額有1倍(舊法)、2倍(新法)的差異,因此軍費生畢業任官後,若經人評會考核不適服現役,予以退伍,導致未服滿招生簡章所規定的最少年限者,需以2018年12月11日為適用新舊法的界線。
經查,王男是在2000年即進入中正預校、2007年就讀國防大學,應適用舊規,賠償一倍補助金為合理,就算王男在退伍前,有與軍方簽下切結書,同意賠償金額,但需以正確適用的法律為前提,該切結書有違誠實信用原則,不生法律效力,判王僅需給付軍方31.9萬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