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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詐騙害他財損逾2000萬 向少年車手頭求償卻敗訴…原因曝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03月23日21:30 • 發布於 03月23日21:30

桃園紀姓男子2024年間誤信投資詐騙,陸續交付現金及黃金逾2243萬餘元,全都有去無回,憤而對指派車手的唐姓男子索賠全額損失;桃園地院民事庭調查發現,唐男雖負責調派黃姓車手取款,但黃男當場遭警逮捕,原告該次並無損失,且查無唐男參與先前詐騙事證,判唐免賠。

紀男主張,他於2024年7至9月間,遭詐騙集團以投資名義誘騙,先於7月、8月多次在住處附近交付現金60萬元、150萬元,另於8月22日先後匯款288萬元與168萬元至指定帳戶,9月更是交出950萬元、224萬餘元及市值約403萬餘元的6塊黃金,資金迅速遭分流轉帳,累積損失高達2243萬5032元。

紀男指控,被告唐男於同年9月間招攬黃男加入詐團,並於9月26日晚上7時餘,還下令指派黃擔任車手,到他家再收另一筆200萬元「投資款」,幸好當時突然清醒報警逮人,要不是唐男指揮調度車手四處收款,也不會讓他損失慘重,因此依照侵權行為相關法律規定,提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主張唐男應連帶賠償他損失的2243萬5032元。

法官審理時,被告唐男否認曾派黃男去紀家收款,並以「僅是介紹朋友認識」來辯稱,主張紀男先前損失的2200餘萬元與他無關;法官調閱士林地方法院少年法庭的調查筆錄及通訊軟體對話紀錄,黃男確實是依唐的指示去紀家取款,認為唐男的辯詞前後不一,不可採信。

黃男當晚雖依指示取款,但當場遭埋伏警方逮捕,因此原告紀男這次的200萬元並未損失,法院認為既然原告沒有實際損失,就不能主張被告黃男有侵害原告的權利,既然黃無不法侵害,被告唐男也就沒有侵害原告的權利,因此原告要求唐男負賠償責任於法無據。

法官認為,原告紀男舉證不足,無法證明唐男與他之前損失的鉅款負有侵權責任,因此判決原告請求賠償為無理由,駁回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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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男2024年7至9月間遇投資詐騙,陸續以匯款、面交給付現金+黃金約2243萬5032元,直到詐團要他再交200萬元,報警逮住黃姓少年車手,紀男因此對唐姓少年車手頭提告求償,桃園地院民事庭審理後,認為紀男舉證不足,駁回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可上訴。記者陳恩惠/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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