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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逆轉!潘健成破壞群聯電子商譽 高院解任董事職務原因曝光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2025年01月15日12:55 • 發布於 2025年01月15日09:27

群聯電子2016年爆發財報不實案,前董事長潘健成等4人遭起訴,台灣高等法院2022年8月依證券交易法申報及公告不實罪判1年10月刑,使公務員登載不實19罪處1年10月得易科罰金之刑,緩刑5年定讞,支付公庫3千萬,並參加5場次法治推廣教育。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提告請求解任董事但敗訴,高院民事庭更一審今廢棄原判決,解任潘董事職務。

投保中心指出,潘健成自2008年10月1日起,擔任群聯公司董事長,負責編製、申報公司2009至2014年財務報表,卻悖於忠實義務,隱匿該公司與由他擔任實際負責人的聯東電子公司、華威達科技公司、薩摩亞商永馳科技公司間的關係人交易及虛假、循環交易,致群聯公司財報不實,違反證交法而遭判刑。

投保中心認為潘執行職務違反法令,難期克盡職守,因此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規定,訴請解任潘擔任群聯公司董事職務。不過新竹地院民事庭、高院前審都認為投保中心訴請法院裁判解任權已因除斥期間屆滿而消滅,判敗訴。

案經最高法院廢棄發回,更一審認為,潘健成在新竹地院審理期間雖於2021年11月18日辭任群聯公司董事、董事長職務,但保護機構的裁判解任訴訟具有失格效力,本件訴訟自有訴之利益,仍有繼續訴訟之必要。投保中心於投保法修正前、2019年10月25日提起本訴,行使解任訴權合法。

因群聯公司於2009年至2014年製作的虛偽財務報告內容具備「重大性」,足以影響一般理性投資人的投資判斷,也經判決有罪定讞,更一審認為潘健成嚴重影響群聯公司的正常運作、破壞商譽,屬重大損害群聯公司行為,參酌投保法第10條之1第7項的立法理由,潘縱未造成公司或股東股票交易損失,為保障投資人權益及促進證券市場健全發展,不應使他於3年內擔任群聯公司的董事、監察人及依公司法第27條第1項規定受指定代表行使職務的自然人,以避免影響公司誠正治理及危害公司永續經營。

高院更一審認為投保中心上訴有理,因此廢棄竹院判決,並解任潘健成擔任群聯電子董事職務。本件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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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等法院民事庭更一審今解任潘健成擔任群聯電子董事職務。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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