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積電洩密案認罪仍遭重判10年 陳力銘辯護律師籲正視量刑失衡
台積電洩密案經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判決及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後,被告陳力銘遭判處有期徒刑10年定讞,由於陳力銘坦承犯行,並寫悔過書向台積電致歉,其他同案被告卻獲輕判,唯獨他的刑度超重,加上近來有其他類似惡性更重大的案件,被告僅遭求刑7年,陳力銘辯護律師籲司法正視量刑失衡。 陳力銘轉職的台灣東京威力公司,也遭檢方依違反國安法起訴,智財法院審理後,台灣東京威力與台積電和解,處罰金1.5億元並宣告附條件緩刑3年,於判決確定日起1年內,向台積電和公庫各支付1億元及5000萬元,因台灣東京威力、檢方均未提上訴而確定。 至於陳力銘原任職台積電,離職後轉任台灣東京威力行銷部門,被控運用與吳、戈等同事舊誼,央求翻拍台積電機密檔案外流,以改進東京威力機台。 檢方指控,2023年8月至去年6月,多名工程師分別在台積電新竹廠區會議室、新竹市居酒屋、吳男及戈男住處及台積電台南封裝測試廠內,以仍在職的涉案工程師公務筆電,開啟機密檔案供陳力銘翻拍,或翻拍後再傳給陳力銘,全案曝光後,吳、戈、陳等同案被告相繼認罪,不過,吳遭判3年、戈則2年,陳力銘遭判10年,刑期相差達3至5倍。 由於3位主要被告都認罪,刑度卻天差地別,陳力銘辯護律師對最高法院上訴駁回結果深感遺憾,亦就本案量刑公平性與比例原則,提出4點意見籲請司法機關正視,包括: (1)悔悟認罪、全力配合調查,應屬有利量刑事由,卻未獲相稱對待。 (2)相較同樣惡性更重大之案件,本案量刑顯然更為嚴苛,顯然失衡,與罪刑相當原則有違。 (3)當前實務未見對自白配合者予以相稱之量刑優惠,恐使認罪誘因蕩然無存,長此以往,恐使被告喪失自白悔過、彌補被害人誘因。 (4)量刑理由前後矛盾:責任刑論以「低度區間」,實際結果卻逼近量刑上限之「高度區間」顯有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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